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监督与财政稽查(2)
2017-08-10 03:19
导读:三、财政监督的理想模式 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责任明确,权力制衡是其明显特征。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应以审计“归位”为突破口,对我国当前
三、财政监督的理想模式 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责任明确,权力制衡是其明显特征。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应以审计“归位”为突破口,对我国当前的财政监督体系予以重新定位。 (一)由财政部门独立行使财政监督权 首先,财政部门完全有能力独自承担财政监督权。各级财政部门拥有一支
政治、业务素质过硬的干部队伍,只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抓住内部职能转换和调整的契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完全可以组建一支素质良好的财政监督队伍。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陆续选调40%左右的人员组建和充实了稽查队伍。从其运行效果看,相当成功。财政部门应借鉴税务稽查的经验并在内部其他部门加以推广。 其次,财政部门行使财政监督权,有条件做到与本属管理、决策范畴的财政工作有机结合,使监督更加快捷、简便、有效。此外,由财政部门独自承担财政监督权有其扎实可靠的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由各级人大对政府财政监督实施再监督 既然各级人大对本级政府财政行为的监督缺乏必要的力量和手段,而且审计部门审计同级财政又难以奏效,那么何不让审计部门退出政府财政监督的执法序列,归位到各级人大,对政府财政监督实施再监督呢?这样做一是可使人大的权力监督有力、有效;二是审计同级政府财政亦即对财政监督的再监督有权威;三是审计退出初次监督的执法序列后,财政监督的执法主体明确,便于建立和落实财政监督执法责任制。 (三)强化行政监察工作,使之填补审计退位后政府制衡财政部门的权力空缺 我国行政监察部门是负责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监督的专门机构。然而多年以来,受多种因素制约,其工作不到位、职能效果不明显。因此应完善相应执法规范,充实专业力量,在审计部门退出政府财政监督执法序列后,使其对财政行为是否体现政府意志实施有效的监察监督(就财政范畴而言,相当于政府的内审机构。同理,财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对专职监督机构是否体现财政部门的整体意志实施监察监督,如复查案件、受理被监督单位和人员的投诉等)。 由此,本文认为财政监督的理想模式是:财政部门组建专门力量运用专业手段,依据规范对财政行为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稽查监督;独立于财政部门之外的监察部门受政府委托对同级财政进行监察监督;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审计部门受人大委托对同级政府财政行为亦即财政监督实施再监督。中介机构只是对委托人提供鉴证、评价服务,从本质上讲,它不具备监督职能。
四、财政稽查体系的确立是搞好财政监督的现实选择 (一)建立健全统一、效能的财政稽查体系 1.良好的监督体系应该具有三个要件。财政监督是财政部门依据财政法令、制度、计划,通过财政收支及其管理活动对社会进行多渠道、多环节的经济监督。一个好的监督体系,必须同时具备合理合法的规范;统一、效能的执法机构;完备的制裁规范和健全的再监督机构等三个要件。建立健全财政稽查体系正是上述的基本要求。 2.我国财政监督体系的现实要件。(1)基本具备充实、 配套完整的规范,但急需补充、完善。(2)除原有制裁法规外, 中央前一时期相继出台了《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六项规定,使得现有制裁规范详实有效;人大、监察、审计部门分工协作,使再监督机构基本上健全可靠(如前述,必须对审计重新定位,消除再监督结构性缺陷;适当加强监察部门的专业力量,使之填补审计退位后政府制衡财政监督的权力空缺)。(3)财政规范的执行机构设置不合理、不健全, 同样存在结构性缺陷,不能满足执行规范的需要。首先,外部机构设置不合理,如前述,需对审计部门重新定位,既消除初次监督机构过滥的缺陷,又弥补再监督手段短缺的缺陷。其次,内部机构的缺陷主要是设置不合理,包括四个方面:第一,税收财务大检查
办公室是运动式、群众性监督活动的组织协调机构,从整体效果看应予取缔或改组;第二,现有财政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规范的制定,解释、补充、宣传,无力执行具体规范的监督;第三,其他业务机构在经办具体业务的同时,不能超脱地、专业地、持续地执行具体规范的监督;第四,国税、地税稽查机构健全有力,但缺乏协调与配合。 由此可见,尽管财政监督体系所要求的规范、制裁规范及再监督机构基本上健全可靠,但缺乏设置合理、统一效能的执行机构。当务之急是要从根本上扭转过去那种重分配轻监督、重规范的制订轻贯彻落实、重运动式的群众性监督轻超脱地持续地专业稽查等错误倾向,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组建一支财政稽查的专业队伍。 (二)建立健全财政稽查体系的原则 1.坚持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由于财政涉及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财政稽查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必然会遇到许多困难和,因此在战略上必须坚持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从推行范围上看,对当前政府关心、群众关注的预算外资金的稽查应先行一步,然后推广到涉及财政收支的各个环节,再逐步深入到相关财政收支的深层次;从运行方式上看,应先以内部各部门为依托,然后逐步集中到大的“财政口”统一运作,求得监督的整体效果。 2.坚持规范性原则。从现实情况看,我国财政监督和再监督规范总体上是可行的、完备的(某些程序的、实体的规范尚需补充、完善)。在具体执法上,必须按规范的程序、规范的标准、规范的力度进行稽查,树立较高的权威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3.坚持整体性原则。财政稽查体系是由多个子体系组成的,它本身也是财政工作整体的一个具体体现,而财政工作又与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相关联。因此,财政稽查应坚持整体性原则,在强调其相对独立、规范的前提下,把握好几个结合:一是财政稽查和服务相结合。通过稽查发现问题,帮助被查单位整改建制,达到提高水平,事业之目的。二是财政稽查与财政管理相结合。从根本上讲,财政稽查是事后监督。财政稽查可以通过事后监督发现违规的态势和程度并及时反馈给管理层,使之在事中进行管理控制,事前进行决策控制,以提高财政工作的整体水平,三是财政稽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财政稽查可借助社会监督的强大威力来推动工作开展,又可以为社会监督提供专业技术上的支援,以提高财政监督的整体水平。四是财政稽查体系内部各分支相结合。适应“行诉法”等法规,建立以“委托制”为特色的内部协查制度,如税务稽查受托可查处事务的违规行为,预算外资金稽查受托可查处预算外资金的违规行为,以及地税、国税对相同执法客体的协同稽查,以便降低稽查成本,减轻社会负担,提高财政稽查工作的整体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