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模式的制约因素及我国的现实选择(2)
2017-08-15 03:09
导读:(三)税收运行目标制约税制模式的选择 税收运行目标是税收制度的灵魂,决定税制模式的建立。这一目标包括效率和公平,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两个方
(三)税收运行目标制约税制模式的选择
税收运行目标是税收制度的灵魂,决定税制模式的建立。这一目标包括效率和公平,收入功能和调节功能两个方面。税制模式中主体税种的选择必须对其效率、公平、收入功能、调节功能方面的比较,进行合理的选择。最优课税认为,所得税适用实现公平分配目标,商品税适用实现经济效率目标。以效率优先作为税收运行目标一般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中性原则尤为重要,否则妨碍资源最优配置的实现。一般来说,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商品劳务税能较好的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反之,如果重公平轻效率,反映在税制结构上,就是调节功能较强的所得课税地位显著加强,而商品劳务税的地位相对弱化。
(四)经济管理体制对税制模式的选择
税收作为一种分配形式,其税种的设置与管理、税种之间的协调配合等,是在一定的经济管理体制之下进行的,都必须符合经济管理体制的要求。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经济管理体制,就有什么样的税收管理体制。不同的税收管理体制下的税制模式是不同的。
(五)税收征管水平是选择税制模式的重要条件
税收征管水平对税制模式的选择和确定有着较大的影响,一国的税制模式必须与本国的税收征管水平相适应。选择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模式的国家,大多都是管理能力、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农业人口和城市非正式
就业人口比重较大,难以控制,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难度都很大。而所得税不仅要求经济的货币化和化程度很高,而且要求先进的管理手段和较高的技术水平。发达国家在经济管理、核算、税收征管上都比较先进,并且建立了机系统和、可以在保证效率的情况下,对众多的纳税申报表以及相关纳税文书进行处理,因而发达国家多采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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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税制模式的现实选择
作为经济转轨时期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税制模式选择要能够体现经济发展的特征,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经济结构相适应;能够充分发挥税收组织收入和调控经济的职能;能够更好地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实现公平、效率的税收原则,能够体现不同发展阶段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或“公平效率”的税制模式原则。即我国税制模式的选择应是在国情基础上的理性化选择。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逐步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的商品劳务税在整个税制中的核心地位。以2003年为例,全国实现税收收入20017.31亿元,其中增值税7236.54亿元,营业税2844.45亿元,消费税1182.26亿元。分别占税收收入总额的36.2%,14.2%,5.9%。①可以认为,我国税制模式是以商品劳务税为主体并且在以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应逐步向双主体税制模式过渡。
(一)当前应继续坚持商品劳务税的主体地位
首先,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较低,国内生产总值及国民收入水平与发达国家及一些家相比,按人均额来衡量,差距很大。况且当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混乱,实现的利润很不均衡,效益较差,亏损严重。企图通过提高企业税负来增加税收收入的可能性很小。我国现在经济的货币化程度不高,个人所得具有隐蔽性,还存在着大量的非交易所得,如公费医疗、廉价住房等。这使得以货币所得为计征依据的个人所得税不可能捕捉到较多的课税对象。另外,我国人均收入水平很低,个人所得税在较长时期内不可能成为主体的税收收入来源。
其次,市场经济呼唤一种相对中性、公平的税制,它要求国家征税应尽量减少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我国实行以增值税为核心的现行税制,体现了税收中性的基本原则,而且实践也已证明了增值税能够在许多方面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运行不必要干扰,从而有利于我国经济体制的顺利转轨,也有利于实现我国税收的政策目标: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但税收中性也是相对的。经济发展的已经证明并且仍将证明,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但市场并非万能,也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市场对某些经济现象亦常常显得无能为力,需要由市场以外的力量加以弥补或矫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时期只有20多年的时间,市场发育程度较低,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机制远未达到所具备的条件。而商品税具有独特的调节作用,它通过调节价格从而间接调节供求结构,具体来说,采用较低的税率能促进短线产品生产,而用高税率限制长线产品生产。这样,就可缓解“瓶颈效应”,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得到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