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税制及其建立原则研究(4)
2017-08-16 02:38
导读:四、建立我国信托税收制度的基础条件及基本原则 (一)信托业的相关制度建设 信托是一种独特的财产管理制度。在立法、投资、、税收、监管等方面都
四、建立我国信托税收制度的基础条件及基本原则 (一)信托业的相关制度建设 信托是一种独特的财产管理制度。在立法、投资、、税收、监管等方面都不同于其他财产管理制度的内涵。我国制度体系内还没有与信托相配套的各种制度和政策框架,需要通过对信托制度展开深入、系统的,建立一整套规范、完善的制度体系。具体准备工作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信托机构的组织准备。我国现有信托投资公司的组织框架不是针对信托业务的,必须将现有的组织形态与管理模式进行调整,才能适应新业务的开展。 信托业务的风险与控制。目前界讨论的风险概念,包括监管和制度方面,都不是具体针对信托业务的,应研究信托业务开展过程中会面临哪些风险以及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 信托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信托财产要单独管理,不同的财产之间要分散管理,信托财产与信托公司的财产也要分散管理。因此,会计处理比较复杂,需要确定不同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会计核算原则。应借鉴国际经验,研究并设计基本处理准则及其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 信托的税收制度。建立信托制度必须要有与之相配的税收制度。开征遗产税、财产赠与税等可能会给信托税制带来新的,这些都是需要在税收制度设计过程中加以研究的。 信托业的监管制度。在我国信托业进行调整后,监管部门应当适应信托业务的特点,革除过去那套用管理银行的办法管理信托业的办法,建立、健全适合于信托业的监管体系。 信托业的制度。信用也是法制经济。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信托业就不可能规范。而现实中,我国信托业法制建设可以说是一片空白,极其滞后。由于信托业务的特殊性,法律制度的建立不只是有利于监管,也有利于保护和导向作用。开展财产信托要以信托契约的规定为基本规则,信托契约的具体条款又直接到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责任,它的具体条款的制定必须严格、准确、详尽,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误解、摩擦和纠纷。契约一旦制定,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应该共同遵守契约规定,履行并承担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否则,信托关系的形成和维护将没有法律保障。
(二)我国信托税制建立的基本原则 首先,要坚持税收法定的原则。税收法定是指一切税收以及与其有关的活动都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们不负有纳税义务,任何机关和个人也都无权向其征税。这个原则既是对税收立法的要求,也是对税收执法的要求。 其次,要坚持税收的公平和效率原则。税收公平的原则实际上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非歧视性的原则,即税法应对具有相同条件的纳税人实行无差别税收待遇。二是按纳税能力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要承担等量的税额,以实现“横向公平”;而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要承担不同量的税额,以实现“纵向公平”。税收效率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使承担非税款负担为最小,即以最少的成本损失取得依法应有税收收入。税收效率包括两方面含义:即指税收的经济效率和税收的行政效率。 第三,要坚持实质课税原则。这就要求在适用税法确认各个课税要素时,须从实际出发,从事物的本质而不是根据其外在形式或表面现象去审查确认。也就是说,在判断某个具体的人或事件是否满足课税要件,是否应承担纳税义务时,不能受其外在形式的蒙蔽,而要深入探求其实质;如果实质条件满足了课税要件,那么就应按实质条件的指向确认纳税义务。反之,如果仅满足形式上符合课税要件而实质上并不满足时,则不能确定其负有纳税义务。 根据前文对信托税制原则的阐述,我国在设立信托税制时,可以采用发生主义和信托导管配合的原则,以防止延期纳税或者避税、偷税。同时信托税法最好采用独立条文原则,因为虽然有些税法可以稍做修改即可,但是为保持信托税法的统一和完整,应以条文各自独立的方式草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