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的若干思考(2)
2017-08-17 01:31
导读:7.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种粮规模效益难以发挥。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耕地流转机制和相对健全的流转中介组织,土地流转经营十分困难。一方面,土地是
7.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种粮规模效益难以发挥。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耕地流转机制和相对健全的流转中介组织,土地流转经营十分困难。一方面,土地是获取补贴的依据,农民“惜田不丢”,把耕地看做一种权益保障不愿流转;另一方面又“舍田抛荒”,因为种粮效益低不愿耕种。这样既造成耕地资源的浪费,又使土地难以向种粮大户集中,粮食生产很难达到规模化和专业化。
二、财政促进粮食生产的对策和建议
1.要提升财政资金对粮食生产的激励效应。建议出台推进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性指导意见,规定每年从农发基金中划拨一部分作为种植规模企业和种植大户的担保专项扶持资金,研究并实施农业种植项目担保措施。并组建农业信用担保公司,降低贷款门槛,有效缓解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农户“贷款难”的问题。
2.要调控稳定粮食生产资料市场价格。重点支持粮食企业购销网点建设、农资供应主渠道建设和骨干农资供应网点建设,稳定农资市场价格,确保农民买到价平、质优的农资商品,降低粮农生产成本。可以采用财政贴息等方式鼓励农资生产企业和一级经销商提高农资生产及储备总量,并加快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对尿素等主要农资生产企业提供本省需求的化肥数量进行奖励。对粮食购销企业和农资生产企业的财政补贴资金和贴息资金要严格监管,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防止财政补贴资金被挤占、挪用而没有真正落实到发展农资生产和粮食购销上。
3.要实现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动态管理。与其他惠农政策相比,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直接将生产与流通环节相结合,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预案,健全最低收购价启动机制、补贴机制和监督机制。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最低保护价政策对市场的良性引导和“托市”效益,真正起到“保护”作用。建议要结合粮食生产成本与市场粮价来确定最低收购价政策,即粮食最低收购价与农民种粮成本实行联动,使最低收购价政策由“静态”管理转为“动态”管理,达到粮食生产成本涨幅与粮食价格变动之间的基本均衡,确保种粮农民的实际收益不下降。从目前的市场情况看,建议今年早稻最低收购价不低于85元/100斤,晚稻最低收购价格不低于90元/100斤,并保证预案的启动。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4.要支持构建农业政策性保险的安全屏障。农业保险作为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和提倡的“绿箱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农业支持和保护的有力工具。要加大对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补贴力度,明确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和经营主体的补贴两个层次,保险理赔的收益者必须是粮食生产的经营主体,确保“谁种粮,谁受益”,走出“保险理赔金”变“土地租金”的怪圈。要进一步提高参保率和参保标准,争取实现“应保尽保”。对于地方因提高参保率而形成的资金缺口,中央财政要给予转移支付支持。
5.要建立健全粮食科技服务体系投入机制。要坚持科技兴粮的战略导向,为农户提供好技术和信息服务,把粮食生产转变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民素质的轨道上,真正使农业科技成为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第一要素。特别是要加大对基层农技站的投入力度,建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农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引进、
培训、普及和信息服务等所取得的工作成效(即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与个人的酬劳挂钩,切实提高科技在粮食生产中的到位率和贡献率。 6.要稳步加大对粮食生产基础设施的投入。要把大力支持粮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改善作为一项长期任务,这是提高粮食生产供给能力,实现粮食基本自给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要重点加强水利配套设施建设,在加强大型综合治理和排灌系统建设的同时,着力突出对小型病险水库、山塘的整修以及配套沟渠的建设,切实提高粮食生产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在保护现有耕地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对中低产田改造的力度,提升耕地的单位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