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政分配政策与“三农”问题(3)
2017-08-18 01:42
导读:二、调整财政分配格局,促进“三农”问题解决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新世纪前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实现这个目标的
二、调整财政分配格局,促进“三农”问题解决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新世纪前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实现这个目标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为此,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公共财政更加突出的是财政的公共性,即财政活动是为了满足全社会每个公民的公共需要,为整个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调节收入与财富的分配,使之符合社会公平或公正的目标[5].在这样的背景下,及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加大财政对“三农”的支持显然是势在必行。
(一)加大财政支农力度,从根本上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 财政分配是国民收入分配的集中体现,财政支持是对“三农”最直接的支持。要扭转国民收入和财政资金分配中轻视农业、农村、农民的局面,最关键的是要尽快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稳定增加财政支农投入。
1.确保财政支农投入的稳定增长 必须充分认识到,农业生产的根本特点和农产品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农业是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而在公共财政的框架下,财政支出的界定就是以市场是否失灵为依据,财政支农支出应该随着经济的和国家财力的增强而稳定增长。不仅如此,为了体现“三农”的优先位置,还必须使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速度超过财政其它支出的增长速度。
2.拓展支农资金来源渠道 除了直接投入,财政还要积极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以拓宽农业投资渠道,增辟新的农业投资来源。政府可以通过贴息、担保、政策优惠等方式以及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引导并刺激银行信贷资金、外资、民资、工商资本投入农业,提高农业投资的吸引力。政府要制造一个政策环境,明确政府鼓励投资的领域,如生产经营性领域、领域中的竞争性项目,列出具体目录和补贴、优惠、奖励的办法等,鼓励和引导资本进入农业领域。
3.明确支农投入的重点 在财政支农资金有限的情况下,资金投向应该是农业和发展中面临的突出。具体来说,支农的重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大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因为它是农业稳定发展、高效运转的重要物质保证;二是加大农业科研的投入,因为它是增加农业含量、提高农业竞争力的手段,也是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三是支持涉农服务体系的建设,因为它是实现农业生产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信息化的基础和平台。
4.改革支农资金投入方式 为了使农民能够真正享受到政府的支持,财政支农资金要尽量减少间接的和对中间环节的补贴,积极探索对农民直接支持的各种有效补贴办法,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以收入补贴、生产补贴、救助性补贴为主要方式的财政支农资金直接补贴模式。
(二)改变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中的农村歧视,追求社会公平 公共财政制度的目标之一就是追求社会公平,而我国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恰恰没有给农民及其子女与城镇居民一样的国民待遇。因此,实现公平,关键是建设农村的公共财政体系,使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公民可享受到大体相同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1.通过改革现行的财政体制,从制度上解决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问题 无论是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还是农民支付的成本过高,都与政府财权事权不对称有关。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财政体制,全面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改变公共产品供给的农村歧视,这其实也是为工农协调发展奠定财政基础。一要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根据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范围,在提高中央财政收入比重、增强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同时,兼顾县、乡级财政收入状况;改革省以下的财政体制,逐步将地方税种进行分类,合理划分地方各级财政收入的范围,确保乡镇一级有稳定的财政收入。二是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要相互适应。凡属全国性的农村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供给;凡属地方性的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承担,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权与事权也要明确划分,并保证相应的经费来源。三是建立规范透明的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的作用就是使财政体制具有平衡地区间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能力。目前我国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是建立在基数法分配的基础上的,不利于有效调节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公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另外,专项补助透明度不高,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必须在重新划分收入的基础上,建立起以因素法为基础的科学、规范的,以平衡各地人均财力为重点的转移支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