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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风险财政化问题及对策二(2)

2017-08-18 06:47
导读:(三)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成因分析 我国金融风险财政化的缘由可从与现实两个方面分析。 从历史的角度看,国家财政对金融业(主要是国有银行业)有“
  (三)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成因分析  我国金融风险财政化的缘由可从与现实两个方面分析。  从历史的角度看,国家财政对金融业(主要是国有银行业)有“欠帐”。1979年,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后,计划体制、金融体制、财政税收体制、价格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方面的改革随之全面展开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减税让利”是国家财政政策的基本趋向,我国经济也由此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期,GDP年均增长率为9.7%.从改革开放之初到1996年前后,我国财政体制改革走的是一条“放权让利”的道路。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收入在分配上向居民、企业、地方倾斜。因此,曾一度出现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双下滑的局面。  这一时期的国家财政状况是,中央财政收入增长慢于财政支出的增长,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不断扩大,预算内资金十分拮据。同时,由于部门与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集资、收费、基金项目分散了政府资金,破坏了国家预算的统一性,致使中央财政调控宏观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中央财政配置资源的职能被弱化后,其肩负的社会经济责任并没有因此而减轻。在中央财政捉襟见肘之时,居民储蓄和银行存款却有了快速增长。有着充裕资金的国有银行正好垫补了中央财政这一时期在投融资和宏观调控方面留下的真空,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肩负着部分财政职能,因此,获得了“第二财政”的称号。  国有银行在行使部分财政职能的同时,也为时至今日承载的巨额不良资产埋下了种子。当时,银行与财政被认为是政府的两个“钱袋子”,在需要财力支持时,是银行拿钱还是财政拿钱?其区别仅在于是政府动“左手”和还是动“右手”的关系。传统体制下的财政、银行、三者之间的关系也一直拉扯不清,国有企业作为一个经营性主体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当其出现效益滑坡、偿债困难时,政府理应出面救助,不过其前提是政府必须有足够的财力。当政府财力吃紧,爱莫能做时,只有靠银行给企业提供发展资金和“安定”贷款了,这也就是所谓的吃了财政、吃银行现象。但当财政、银行体制改革走到今天,已到“亲兄弟,明算帐”的时候了。毕竟财政、银行的职能不同,所肩负的责任各异。所以,风险(主要是指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财政化,也算是财政对银行“欠帐”的一种交代。  金融风险财政化,其缘由在我国除了财政与国有银行的特殊历史渊源外,还在于金融是经济的核心,其稳定与否直接决定着整体经济的安全与稳定,所以一旦金融体系出现危机,政府必然会出面救助。这既是公众的预期,也是政府的道义责任。  从各国处理金融危机的措施看,金融机构重组、关闭都有财政的介入。如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国会曾批准拨款1300亿美元,用于当时信托公司的重组,以及800多家储蓄贷款机构破产关闭时的债务清偿等;90年代末,日本政府也计划耗资数千亿美元用于解决银行、保险业存在的问题。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以后,泰国、韩国、印尼等金融出现危机国家,在解决银行破产、债务清偿、冲销坏帐方面也动用了大量预算资金。  可见,当金融这个公共领域出现严重问题后,由财政即时对其施以援手既是各国的通常做法,也是我国的现实选择。  四、完善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对策与建议  现阶段,由于我国社会经济改革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都要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财政上来,所以财政所承担的风险是全方位的。金融风险财政化既是我国化解金融风险的一种模式,也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一种必然制度安排。我们知道这种化解金融风险方式还存在着种种弊端,如果长期任其发展下去,必将到我国财政的可持续性,进而累及其他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  依据国际经验,我国金融风险财政化的处理模式还存在3大缺陷:首先,金融风险向财政转化的比例过高(几乎是100%)。例如,在韩国,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政府在出面救助私人银行之前,往往要求原来的所有者调减其帐面价值,而韩国资产管理公司在接收银行不良资产时,也是以市场价格,而不是以帐面价值或某个机构指定的价格从事收购活动,原来的所有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而我们国家现在这种兜底式的解决金融风险方式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其次,整个金融风险的解决缺乏可资依据的框架,“一事一议”法则极易给有关风险主体留下讨价还价的制度空间;第三,目前处理银行风险最主要的一个缺陷表现在,注资或剥离不良资产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它虽然一时能从形式上解决问题,但因不能根除产生不良贷款的原生机理,所以,其本身并不能成为一个化解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而且,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做法往往还可能成为产生新的银行风险的催化剂。从某种意义上讲,仅靠注资解决银行风险问题,“犹抱薪救火,薪不尽,则火不灭”。因此,有必要对金融风险财政化的模式作出调整和改进。  为了弥补上述缺陷,我们还得理顺一个纵向关系和一个横向关系:前者指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即事权和财权的问题。对此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不断地调整,但是一直没有解决好。往往是事权重心下倾,财权重心上移。由于地方政府没有发债权,所以逼迫它们通过各种隐蔽的方式去举债,为后来的地方债务风险留下隐患。后者是指财政、银行、企业的关系。我国财政和银、企体制改革已经进行20多年了,但到目前为止,3者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完全划分清楚。我国财政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共财政,比如政府办企业,办银行等。从广义上讲,国有企业、国有银行都是国家财政的一部分。故有人比喻“在,财政、国有企业、国有银行三位一体,好比是一根管子拴着的三个瓶子,只要其中一个漏水,就会全部漏光”,正因为三者关系难以梳理清楚,所以出现了国有企业“傍着”国有银行,国有银行“靠着”国家财政的三角连环关系,最后所有的风险都累积到财政身上。  由于体制转轨时期,大多、经济、社会矛盾与风险都通过金融系统向财政领域集结,因此,金融风险财政化模式的完善,除了要做一些技术性改进外,更重要的是要在政府职能转变、投融资体制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及相关立法上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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