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的会计治理(2)
2017-08-19 01:11
导读:三、商业贿赂盛行的原因 (一)商业贿赂查处难度较大。商业贿赂的查处非常困难,难就难在取证困难。商业贿赂一般都采用“一对一”的交易形式,交
三、商业贿赂盛行的原因
(一)商业贿赂查处难度较大。商业贿赂的查处非常困难,难就难在取证困难。商业贿赂一般都采用“一对一”的交易形式,交易双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共同隐瞒相关情况,隐瞒性较强。在一些行业和领域中,商业贿赂往往被社会认同为行业行销的“潜规则”,导致民众对商业贿赂认知的模糊。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只能屈从,以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
(二)多头监管导致无人管理。在我国,众多执法机关和部门均有权管辖商业贿赂行为,但互相冲突,处处留下空隙,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例如在我国《刑法》中,商业贿赂是否“构成犯罪”一般以“数额较大”作为标准,多大金额算是“数额较大”没有确定标准。司法部门往往结合一些具体的“内部指引”作为判断的依据,这种内部指引并不向行政监督部门传达。行政监督部门对一起商业贿赂案件是否介入管辖,是根据其自身的理解做出判断,在部门利益的支配下,许多行政监督部门往往不主动把情节严重的案件移交司法部门管辖,仅简单地处以行政罚款、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了事。实践中,行政监督部门为了避免与司法机关管辖权的冲突,可能对商业贿赂案件采取不介入的态度;而公安、检察机关因缺乏对商业活动的日常监督手段,对市场上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多不知情,因此造成了多头监管、谁也不管的局面。
(三)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在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而且对一些重要的问题规定得并不清晰、完善,例如对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范围的界定,对执法主管机关的统一等,都存在问题。现实中商业贿赂的花样很多,如手续费、劳务费、辛苦费、茶水费、咨询费等,有很大的迷惑性。我国司法实践对商业贿赂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也存在着模糊认识,以至于法律没能被很好执行。更主要的是,中国现有专门打击商业贿赂的规范性法律条文明显不足,立法层次太低且规定滞后,无法满足打击和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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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官员职位的“权力寻租”。虽然商业贿赂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寻租”有密切关系。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药品生产审批、出口配额审批、物资采购招标等部门,少数政府工作人员与不法经营者相互勾结的事并不鲜见:谁给好处给谁审批、谁给回扣给谁配额、谁给佣金给谁工程。当少数人利用“公权”与不法经营者勾结,获取不正当利益时,正常的交易方式就没有了立足之地。
(五)缺乏制度立法的有力支持。从会计制度上看,许多国家的立法中规定,不论因何理由,做假账都是犯罪。在我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中却没有提到有关商业贿赂的会计认定和会计责任,尤其在《会计法》中,既没有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这方面法律责任追究的具体要求。 尽管我国《刑法》第161条规定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公司向股东和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但这一条款的制定显然是出于保护股东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目的,以其作为反商业贿赂立法的会计基础远远不够。正是因为会计制度立法的缺失,导致我国大量的商业贿赂无法通过审查企业账簿得到曝光。
(六)会计规范缺乏对企业成本开支范围的明确规定。商业贿赂在会计上集中表现为“账外暗中”或者“账内暗中”。“账外暗中”,是指为了获得非正常的利益在账外暗中给予的或收受的贿赂;“账内暗中”则指的是企业没有按照经济业务的实际入账,比如为相关利益者提供非法服务,以招待费等形式进入了经营费用等。会计规定对企业成本的开支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商业贿赂的入账有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