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捐赠的税务会计处理(2)
2017-08-19 02:03
导读:对捐赠将来处理及其具体准则的建议 就捐赠的财会和税务处理,表面上看是二者政策规定的差异或冲突的协调问题,从深层次来看,它是我国从计划转向
对捐赠将来处理及其具体准则的建议
就捐赠的财会和税务处理,表面上看是二者政策规定的差异或冲突的协调问题,从深层次来看,它是我国从计划转向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体制问题,其涉及到税务会计的独立及我国会计模式的问题。我们知道在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主体经济为国有,因此,税务与财会的立法和规定是一体的,不存在着重大差异。会计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对于捐赠采用权益法也是基于原来的税务规定对此不征税的前提,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税收规定和财会规定的差异日益显著,上述195号文就是突出的一例,在税收规定方面,原无需纳税的捐赠现要纳税,但在准则和会计制度方面,却仍未改变,显然其适用的前提已经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因此,引发了上述的冲突和。由此会计从税的原则和税务会计是否独立也日益被大家所关注和探讨。另外,我国会计模式的确立也日益成为财会改革的核心问题。我们认为鉴于我国转型期的特殊情况,税法及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仍需要与财会规定及规范相协调,突出的一点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纳税调整仍要依赖企业的财会核算,同时,国家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力度日益增强,也日趋成熟,会计规定及企业核算不能不考虑税务的影响,因此,应尽量减少二者的差异,使之协调。
我们注意到,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一投资》遵循谨慎原则,已经充分考虑到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资产将来的税务影响(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实物资产价值在处置时需要交纳所得税),并作出了与税法相适应的会计处理。投资准则中规定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资产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作为股权投资准备,在长期股权投资中单独核算,被投资企业作资本公积准备。待被投资单位将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转作损益(处置时)后,投资单位再冲减股权投资准备,并据以纳税。因此,企业接受捐赠、将捐赠资产计人资本公积只是暂时性的一种准备。采用此,是为了避免将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资产价值按照持股比例应享有的份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和资本公积金虚增资产和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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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就此捐赠一题,财政部会计司可增发相应的补充会计处理规定,如增值税会计处理通知——样,将捐赠记作“营业外收入”,这样就可直接记作企业收益,弥补企业损失,也就不必再做纳税调整。这种作法易于理解,便于操作,也和税收规定相协调。或者将捐赠应变的所得税记为“资本公积——所得税准备金”,待企业实际缴纳时再冲减本科目。这种作法的优点是保持了会计处理的稳定性,又体现了会计的谨慎性。但是其缺点是所得税的核算是在权益类,而现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是将所得税作为费用在损益类核算,这无疑是较为矛盾的处理。另一个思路是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即将捐赠的权益法改为收益法,这也是向国际惯例靠拢的一种做法。据我们了解,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收益法核算捐赠,如根据美国1993年发布的116号财务会计准则《捐赠收人与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规定,要求受赠企业采用收益法核算受赠资产。因此我们认为会计主管部门应适应形势变化,对现行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加以必要的修订。但是我们认为此举涉及立法程序及其他众多问题,困难很大。但从长远来看,尽快制定关于捐赠的具体准则,规范企业在不同情况下处理捐赠是十分必要的。如仅就征税与否考虑,可给企业有两种选择,即权益法和收益法。这样可以让企业进行职业判断,适时调整。这样就可以避免会计处理跟着税收规定走,却总跟不上的困境,这也是我国将来会计模式定位的方向,即由强制性的会计制度让位于规范性的具体准则。
对非货币性捐赠纳税和计价的考虑
最后我们就195号文其它两个问题再作一点补充:对于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由于受赠方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入,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税款的支付能力,因此允许企业用受赠的非货币性捐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果其余额数较大,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余额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体现了税收涵养税源,依支付能力纳税的精神。基于此,依会计谨慎原则,我们建议企业可将其相关应纳税额一次性计入“递延税款”科目,再分期转入当期应纳税额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