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调整向何方
2017-08-19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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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不可避免的会造成个人收入的差距,这是市场经济的缺陷,市场机制本身是无能为力的。征收个人所得税正是政府的宏观干预手段,是政府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措施。我国最近一次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是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该决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应该说仅仅是我国政府对个人所得税调整的一个开始。
个人所得税的建立和发展 个人所得税始于1799年,在英国诞生,迄今有200多年的。200多年来,由于它作为测量纳税能力的标准更加公平,其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和不可替代的优势,逐渐被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当今世界,贫富差距加大,需要运用所得税的“内在稳定”功能进行调节。世界各国都先后对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了改革,从原来的分类所得税制改为综合所得税制为主、分类所得税制为辅的新的税收制度,使税基逐渐扩展。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立较晚,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早在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列举了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种,即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前者实际并没有开征,后者于1950年开征,1959年取消。在此后20多年的时期里,我国对个人所得是不征税的。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来我国工作的外籍人员日益增多。根据国际惯例,也为了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需要制定相应的对个人所得税的和规范。为此,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免征额确定为800元。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该税法统一适用于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至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开始建立。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