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结算方式选择与纳税筹划(3)
2017-08-19 06:03
导读:应纳增值税额=400/(1+17%)×17%-320/(1+17%)×17%=11.62(元) (2)方案2:商品打折销售,根据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
应纳增值税额=400/(1+17%)×17%-320/(1+17%)×17%=11.62(元)
(2)方案2:商品打折销售,根据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旧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照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该商场如果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则
应纳增值税额=360/(1+17%)×17%-320/(1+17%)×17%=5.81(元)
(3)方案3:购买返还销售按税法规定应按400元计算销项税。
应纳增值税额=400/(1+17%)×17%-320/(1+17%)×17%=11.62(元)
(4)方案4:这种销售采取得是购物赠送小商品,按税法规定,赠送的小商品应视同销售,同时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
应纳增值税额=[400/(1+17%)×17%-320/(1+17%)×17%]+[40/(1 17%)×17%-24/(1 17%)×17% ]=13.94(元)
从上面可以看到,如果只考虑增值税,第2种方案税负最轻为5.81元;第4种方案最差为13.94元。因此,在
促销方案的选择中,企业除了考虑销售方式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外,还要考虑纳税金额的高低,综合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作出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做好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