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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分析(2)

2017-08-20 06:38
导读:2、偷漏税严重 由于网上交易容易偷漏税,从而造成从事网上交易的公司和非网上交易公司的税负不平衡。网上交易公司税负轻,而非网上交易公司税负重
  2、偷漏税严重  由于网上交易容易偷漏税,从而造成从事网上交易的公司和非网上交易公司的税负不平衡。网上交易公司税负轻,而非网上交易公司税负重,这种情况势必会造成重税负的非网上交易公司积极上网交易,进入网络贸易的“避税区”,从而造成更大税收流失。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了虚拟的电子形式客观上为逃税、偷税提供了天然的方便外,又因为各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所以纳税人大多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并通过其进行贸易,或将其作为交货地点,利用避税港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造成许多公司在经营地微利或亏损生存,而在避税港的利润却居高不下。目前,一些国际避税港甚至在互联网上推出了“避税服务”。今后,跨国公司利用网上贸易操作利润、规避税收将更加难以防范。  3、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矛盾  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是电于商务课税的焦点问题。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除少数避税港)为维护自身利益,避免财源流失,都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管辖权,并对由此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予与减免。但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引起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争执。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Website来提供技术服务;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千里之外的心理咨询或医疗诊断服务等等。但是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所得在地域税收管辖权判定上,出于各自利益,会有很大争议。有些国家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于地域税收管辖权,赞成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然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面临着挑战。虽然居民身份通常以公司注册地标准判定,但许多国家还坚持以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判定居民身份。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税法都允许外国公民担任本国公司的董事,还允许董事会在居住国以外召开。诸如电视会议等技术的广泛,使得一下情况成为可能:管理和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这使得居民税收管辖权形同虚设。  三、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思考  1、逐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涉及到一系列的相关技术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从目前来看,笔者认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的总的思路是:在对现有的税制进行适当的补充和修订及相应条款的扩张性解释来处理因电子商务而引发的税收问题的基础上,逐步使税收法律制度健全和完善。  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的重点应围绕当前电子商务运营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而展开,解决诸如税收征管管辖问题、健全税制管理机构的功能、电子化单据的安全问题、防范偷漏税问题、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问题等。一方面,应借鉴发达国家关于电子商务税务法律制度的立法经验,遵循国际惯例与WTO规则接轨;另一方面,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应用新的手段,使电子商务税务法律制度体现出中国的特色。  防范偷漏税问题应成为电子商务税务立法的首要问题。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时候,消极纳税和偷选税款的行为都难以避免,利益驱动是所有非法行为的最终动力。由于电子商务极易让商家逃避税收,如何开展征税、监控、管辖等均有待法律的完善。随着网上交易的普及,以及期货、股票的上网买卖即将启动,目前中国网上交易因为没有开发票的程序,因此容易偷税漏税。其中又以具投机性的期货及股票买卖最严重。跨境交易的税收和关税问题:包括是否交税、税收管辖、防止双重收税、税款流失等问题。今后,跨国公司利用网上贸易操作利润、规避税收将更加难以防范。经营电子商务的公司也可以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等手段来逃避纳税义务。在未来的若干年内,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与反征管将在很大程度上是智力、技术、效率和速度的对抗。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打击和预防偷漏税的最佳良策:也是健全税务制度的必然选择。  对网上商品的特殊性,可以通过对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重新修订和解释使其明确化。由于许多产品或网上服务是对传统有形商品的替代,如果根据交易对象是有形还是无形来做出判断则忽略了数字化信息的实质。如网上无论是在网上提供还是以光盘的形式出现,均应享受同样的税收待遇,因其实质是一样的,将其看作商品可能较为合理。对于特许使用权的问题,可以把握一个原则:如果消费者进行复制是为了内部使用,就将其划分为商品销售;如用于销售,则将其划为特许使用权转让。  在和制定关于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税收政策方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从我国的国情实际出发,考虑到电子商务在国内的现状和未来趋势,建设主义市场目标,以及与WTO基本规则的接轨等因素,妥善地处理好维护国家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税收权益、实现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扶植鼓励国内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关系。应该看到,由于国内信息产业和技术基础相对落后和薄弱,我国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仍将实际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继续坚持强调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该成为我们政策的基本的出发点,这也符合广大的发展家的利益。  1993年实施的《征管法》,算是税务部门执法依照的综合性最强、适应性最广的一部基本法律,但它越来越难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例如,如何处理电子税收登记、电子化申报、电子化征收、税收检查等问题,就很难从其中拽到法律根据。且在其他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同样也找不到依据。所以,针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速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立法已是刻不容缓的头等大事。  在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应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目前正在进行的研究拟订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的工作,在有关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的概念内涵解释,跨国电子商业交易所得的征税权分配问题上,坚持反映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地位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意愿,努力争取形成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权益的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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