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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分析(3)

2017-08-20 06:38
导读:2、以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为基点,全面启动电子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系统建设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非交易征税的电子征税管理系统;二
  2、以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为基点,全面启动电子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系统建设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非交易征税的电子征税管理系统;二是对网络交易的电子征税管理系统,前者是后者的基础。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但是我国的税务部门以现行税务法律制度为基点,在为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收征管手段的化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20世纪90年代,国家提出了具有跨世纪意义的国家经济信息化战略工程——“三金工程”,即“金关”:“金卡”和“金税”工程。其中金税工程是重中之重,它被朱镕基总理喻为“增值税的生命线”。金税工程的总目标概括起来就是。一个网络,四个系统。“一个网络是指建立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统一的机骨干网;四个系统,就是建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以及覆盖全国税务系统的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交叉稽核子系统和发票协查子系统,最终通过计算机网络和相关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和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这一工程的建立为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税收征管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电子税务减少了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了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纳税人坐在家中就能报税和缴纳税款,再也不用来回奔波了;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这标志着电子信息化工程又上了一个新台阶,表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正朝着现代化、高化的方向发展。  然而,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电子税收信息系统解决的只是税收征管的手段,并没有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本身产生实质性的。这一成功的经验有待于我们作进一步的,即通过对电子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流程的研究,探索税务法律制度在电子商务中的适用性。  3、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  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国际税收问题,大都可以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予以解决。从广度来看,今后的税收协调不仅仅局限于关税所得税以及消除贸易壁垒和对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而且要求各国在税制总体上协调一致;从深度上看,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都需要紧密的配合,需要形成广泛的税收协定网来避免重复征税。电子商务的商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当局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但是既然它的各要素、环节至少要落入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之内,最终实际上就是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问题。对于劳务的收入来源地问题,目前国际上仍没有提出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只能要求各国税务当局互换税收情报和相互协助征税,对于常设机构问题,应在各国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对常设机构的概念做出调整,并遵循一个原则:看该“常设机构”是否与利润实现直接相关。如果是,则应判为常设机构。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贸易税收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针对国际互联网贸易的税收政策和方案。  作为电子商务净输入大国的我国,在探求电子商务税收管辖的实现之道时,应以维护和扩大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为政策基点;具体而言,“应突破传统的以非居民在境内具有某种固定的或有形的物理存在,作为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前提的观念,寻求更能在网络数字信息条件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接因素,而不宜试图在传统的固定、有形的物理存在的概念框架内搜索电子商业交易存在的标记。”以促进跨国电子商务所得上税收权益的公平分配。同时,我国还应加强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加紧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策略研究,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制定新的信息时代国际税收规则的活动,促进国际社会公平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形成,避免落后和被动接受不合理的既定国际规则。  4、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  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把为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目前,电子商务中主要有两种网上支付方式:信用卡和电子现金。由于供货商和消费者在防止诈骗的某些机制中的利益增加,而且由于某方面需要涉及到银行,参与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隐匿姓名。另外这样的支付体系提供了确定流转额的线索。因此,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是很有希望的。  一是使用信用卡交易的税收征管办法。作为全世界公认的信用卡支付手段,用于进行全球电子商务结算是一种必然的选择。VISA和Master Card的“SET”协议将保证信用卡数据的安全性。消费者向供货商传送信用卡详细资料,供货商在规定有各自信用卡交付方式的合同下开具发票。供货商应缴流转税由签发信用卡的机构(规定为银行)直接转付给税务局。二是使用电子现金交易的税收征管办法。电子现金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现金货币,其发行形式包括存储性质的预付卡(电子钱包)和纯电子系统形式的用户号码数据文件等形式。电子现金的主要好处是可以提高效率,方便用户使用。在使用电子现金进行交易时,用户首先在网上银行开设一个账户,然后请求银行发放一定数量的电子现金。银行利用加密技术向用户账户上发放电子现金。用户在网上购买商品或劳务时,支付电子现金给供货商,供货商在受到电子现金后根据需要向银行兑换真实货币。在这种情况下,课征流转税的主要就可以是在银行发行或承兑电子现金之际进行扣缴税款。  「」  [1] 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2] 蔡金荣,电子商务与税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3] 李晓春,税收征管如何适应电子商务[J]涉外税收,2000,(7)  [4] 严畅,浅议网上交易对税收影响[J]财会研究,1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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