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税制的公平与效率(2)
2017-08-21 01:18
导读:(四)相关制度不配套 一是内资银行企业的所得税制度与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协调。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滞后。人为造成了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脱节
(四)相关制度不配套 一是内资银行企业的所得税制度与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协调。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滞后。人为造成了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脱节,引发了税企在诸如工资、业务招待费、宣传广告费等项目的税前扣除比例方面的问题。二是银行企业呆账准备的计提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内资银行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外资银行可以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一规定,不但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提比率,也不符合国际惯例。三是投资收益的征税规定不同,导致税负不公平。如,中国人从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外国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对于各种投资收益给予不同税收待遇的做法违背了所得税对所得征税的基本原则,导致了税制的复杂化和不公平,其结果:一方面扭曲投资流向,影响资本配置的效率;另一方面造成一些税收上的漏洞。四是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同其他政策的制约和鼓励方向也存在不一致现象。如,对外资银行,在金融政策上进行准入限制,体现的是从严的管理思想,而税收优惠却只是一味地给予减免照顾。五是税收行政管理审批手续过于繁琐,影响税制效率。在目前银行税收行政管理中,审批事项过多,大大加重了企业的纳税负担和税收的征收成本,而且易使税法流于形式。
三、提高我国银行业税制公平与效率的几点建议 (一)改革流转税制度 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对银行大部分业务实行不可抵扣的免税政策(即不征收增值税,同时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也不能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额),对手续费、咨询费等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因此,从根本上,应将银行等金融业和其他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或对金融企业按现金净增量征收“现金流量税”。考虑到我国的银行经营及国家财政状况,笔者认为,银行业税制“破旧立新”的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但是,近年来银行业提供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渐下降的趋势表明,一方面银行对税收的承受能力在不断减弱;另一方面也说明随着国家财政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不断增强,银行业税收对全部税收的力已经减弱,从而为降低银行业营业税税率提供了较大空间。因此,建议降低银行业营业税税率,调整银行业的营业税税基,免征抵债资产转让环节和金融回租业务的流转税。
(二)改革所得税制度 一是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度,统一中外资银行企业所得税,中资、外资银行不但要适用相同的所得税税率,而且要取消内外有别的税制体系;二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投资收益征税制度。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国际通行的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适当降低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可以考虑定为40%;三是改革投资收益征税制度,针对单位和个人的各类投资收益的征税或者免税规定原则上应当一致,应一律以征税为宜。
(三)改革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税办法 根据参与的目的不同,可以将金融衍生工具划分为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套期保值和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两大类。为鼓励衍生金融工具的,可暂缓对衍生金融工具征收流转税,或征收较低营业税,以体现鼓励和扶持原则。对金融衍生工具课征企业所得税,现行做法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损益,并据此对企业的未实现损益征税,这可能对企业的资金流动产生负面影响,并阻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因此可改用实现法确认衍生产品交易的损益,不对未实现损益征税,并对准则和税法做相应的调整,同时对由此带来的避税行为,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
(四)优化税制,简化税收行政管理审批手续 税收优惠不再按内资、外资来划分,而是按照银行不同的业务来划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一些亟待发展的业务规定相对较低的税率,以促进这些新兴业务的发展。简化贷款呆账核销、弥补亏损、装修费、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办法,统一由税务机关负责审批。优化信息采集和管理模式,改变传统的计划和行政指令性管理模式,加快“金税工程”建设,实现纳税人信息采集和管理自動化。 上述税收政策和制度的调整必须以银行改制和改革为前提,防止单纯调整税制而出现的国有银行企业收益分配的“预算软约束”现象。目前,我国银行业还具有某种垄断性,其内部治理结构与其他国有企业存在相同的委托代理。因此,应尽快在银行业进行各种产权改革尝试,可适当的引进外资和内资参股、入股,改善法人治理结构,使得税收带来的好处能体现在提高银行业的竞争实力和促进经营的稳健性上,进而推动整个国民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