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 高效 规范 透明 ──加强财政决算工作的思(2)
2017-08-21 01:18
导读:二、进一步加强财政决算工作的几点思考 财政决算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技术要求很高,而且十分细致的业务工作。办理财政决算,应当以审查、汇编
二、进一步加强财政决算工作的几点思考 财政决算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技术要求很高,而且十分细致的业务工作。办理财政决算,应当以审查、汇编为主要,以真实全面地反映预算执行结果为主要任务。调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应当尽量解决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决算时只能根据预算执行情况,做一些必要的微调。但是,近几年特别是实行财政包干体制以后,财政决算成为中央、地方两级财政调整分配关系的一条重要渠道,各类都汇集到决算时处理、解决,“决算成了一只筐,什么问题都往里装”。因此,结算项目越来越多,办理决算的时间越来越长,地方同志提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导致这种局面的出现,客观上有体制因素,如实行包干体制后,当中央与地方发生财政收支转移时,必然要通过年终决算做技术调整。在某种程度上讲,包干越彻底,决算越精细,结算项目就会越多。但另一方面,也有我们主观上重视结算,相对而言不太重视审编工作的问题。地方往往把工作重心放在要求中央帮助解决问题上,因此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来汇报决算,财政部门同志更是全力以赴,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汇报,力争多解决一些问题,我们也往往把决算工作重心偏移到解决地方提出的问题上,这种状况长期下去,会出现三个问题:一是“预算倾斜”,年初应当由预算解决的问题,甩到年底决算解决,预算的缺口靠决算补,造成预、决算的差距越来越大;二是容易形成一种不良机制,地方有问题就向中央伸手;三是
放松了决算审查,难以维护决算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从1995年起,中央决定取消原体制递增包干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决算工作创造了条件。我们设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把决算工作逐步引人以审编为主、调整分配关系为辅的工作轨道。
(-)能够通过预算解决的问题,应尽量在预算执行中处理 例如金库错交库问题,应当在清理期内调库解决,不应当在决算时通过调整财力处理,因为这样做会导致当年财政收支数字不实。当年实在来不及调库解决的,应当在第二年调库解决,体现“错在哪里,改在哪里”。属于有意错库的违纪问题,也可以在第二年通过调库办法处理。非扣款不可时,则应通过发文调整预算解决,避免在决算扣款时因中央、地方意见不一致,拖延时间,难以达到扣款目的,决算工作顺利进行。 1994年出现的“股票售表收入上交”、“世界银行贷款回收上交”、“收入混库上交”等,都是属于这一类的问题。回收时阻力很大,绝大部分地区提 出不应扣地方财力,因为这样做影响地方“吃饭钱”。今后对这类问题,应当很好,尽量在预算执行中解决。
(二)最大限度地清理、压缩结算项目,严格控制新增结算项目 现有的51个结算项目,有21项已经改为定额结算。对其余的30项,应分类采取四种方式:第一种:数额固定、结算期限同财政体制同步的项目,应当采取计入财政体制基数的方式;第二种:数额比较固定、结算期限比较长(如5年以上)的项目,应当采取定额结算的方式,待项目取消时,定额相应取消;第三种:数额大起大落,且结算办法十分复杂,牵涉面很广的项目,宜采取中央和省协商的办法,按过去年度的平均数确定定额结算;第四种:继续保留的结算项目,应当只是按金库实际收到的数额,按比例办理上交或返还的结算项目。 如能采取以上办法,决算结算工作将大大简化,也相对公平,因为避免了老实人吃亏、“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问题。
(三)改革决算工作程序 决算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三月份先按预计数向人代会报告决算结算数,四月份同各地办理结算,六月份再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最终结算数。这样做,由于预计数的盲目性,很容易出现两次向人大报告数差距很大,使有些问题不好解释。为了避免出现这个问题,除结算项目应相对稳定外,中央对各地的问题应当提前进行研究,在三月份向人代会报告前,即有一个比较符合实际的解决方案,四月份办理结算时,即按此作为“笼头”和各地商谈。当然,“笼头”必须是适当留有余地的。 各省对下的结算,应当在正式上报中央之前全部办完。上报之后,不能再补充、修改。中央批复之后,即为正式决算,也不能再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