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改税”:实质在于规范政府收入机制
2017-08-21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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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费改税”,人们有种种理解。在学领域,理解或说法不同
对于“费改税”,人们有种种理解。在学领域,理解或说法不同本是常事。但是,如果理解上的差异仅仅是由于概念之争或字义之争,而且,这种争论又妨碍了对于更深层次的思考、判断,那就有些因小失大了。 我认为,相对而言,当前最需要去做也最值得去做的事情,并不在于纠缠“费改税”的概念本身是否确切或使用这个概念是否适当,而是脱出字面的局限,深入到它的核心:“费改税”的实质究竟是什么?
政府收费应还其本来意义 作为一种政府收入形式,收费与税收当然有所不同。收费的取得,要以交换或直接提供服务为基础。税收的征收,则是以权力为基础。故而,在政府的收入体系中,后者属于主角,是基本财源:前者扮演配角,起补充或辅助作用。但是,不管怎样,配角也是必要的。起补充或辅助作用,并不意味着政府收费本身有什么不好。 然而,以政府收费的内涵和外延为标准,对照一下现存我国的政府收费,就会发现,目前我们称之为政府收费的项目,其大量的,不在本来意义的政府收费之列。 第一,在现存的政府收费中,既有单纯凭借政府的
政治权力征收,并未在征收的同时伴之以服务,因而属于名为费实为税的项目;也有既不必要亦不合理、没有任何征收依据的纯属乱收费的项目。 第二,现存的政府收费项目的相当部分,并未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甚至未经过上一级政府的批准。而是由各部门、各地区自立规章,自行发文,在各自职权所能覆盖的领域,巧立名目,按需而收的。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收费项目既不合法,也不规范。 第三,现存的政府收费收入,基本不纳入预算,而是作为自收自支的财源,或归入预算外收入,或进入制度外收入,直接装入各部门、各地区的小金库。因而不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系不受监督、游离于预算之外且开支范围随意性很大的收入。 显而易见,现存的政府收费与本来意义的政府收费截然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应当将两者区别开来,在区别的基础上,讨论“费改税”的对象问题。 “费改税”,当然不是要将本来意义的政府收费改为征税。事实上,在我国,即使是改革之前的年代,政府收费的形式,如规费,一直是政府收入的来源之一。对于它们,没有必要也不应当改为征税。可以纳入“费改税”的视野范围的,只能是现存的政府收费中与本来意义的政府收费不相符的部分,即名为费实为税以及纯属乱收费的项目。
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收入机制不规范 其实,深入一步看,现存的政府收费与本来意义的政府收费的不相符,只是问题的表象而非它的实质。事情表现在名为费实为税以及乱收费上,问题的根源则存在于政府收入机制的不规范之中。人们所反感、所厌恶、所极力加以改变的,并不在于收费本身,而是通过收费所表现出来的政府收入机制的不规范。 比如,政府收费浪潮的兴起,最初尽管是由于政府规范性的收入渠道不畅以至收不抵支,但其能在全国范围内迅速蔓延开来,根本的原因,是收费所实行的自收自支、不列预算的管理办法。既然能够自收自支,收费项目的多与少和收费规模的大与小,同各部门、各地区的利益挂上了钩,特别是同有关人的个人利益搭上了桥,收费便具有了一种内在的利益驱动。既然能够不列预算,来自收费收入的支出去向可以脱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那些不便公开亦无法公开的开支项目,便找到了在预算内无法安排的资金来源,各种腐败行为也就找到了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温床。到这时,收费便走上了一条“越收越多,越多越好”的膨胀之路。 再如,国有的困难显然与其负担沉重有关。注意一下国有企业负担的构成,便会发现,在其中,除了规范性的税收之外,来自政府部门的各种非规范性的收费占了相当大的份额。而且,从企业的角度看,后者的征收,既无固定章法,又似乎永无止境。政府部门,每新办一件事情,每增加一项职能,几乎都要启动收费之轮,都要向企业伸手要钱。诸如节日摆花费、亮灯费、禁烟牌费、驱赶叫化子费、精神文明知识大赛
培训费、树木打药费、排放雨水河道清淤费、河道维修排水费、环卫设施费、修垃圾站费、门前三包
责任书镜框工本费、旧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等五花八门的政府收费项目,并非只有某个地区征收。放眼全国,政府部门摊在企业身上的收费项目,肯定不是以几十、几百来的。 又如,在农民那里,所谓“三提五统”(即村级三项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乡镇五项统筹:办学经费、计划生育费、优抚和五保户供养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建设费)的基本特点,是一事一费,花钱者收钱。这样一种公共分配制度,本身就存在着增加农民负担的基因。既然干一件事收一种费,收入与支出直接挂钩,那么,随着公共事业范围的扩大,新的收费项目只能不断地派生出来。既然花钱者直接收钱,收多少便能够花多少,那么,随着乡(镇)村政府需要的日益增长,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额度会层层加码,甚至达到不堪重负的地步。 诸如此类的例子,还可举出许多。站在这样的高度认识,“费改税”不过是为规范政府收入机制而须采取的一个重大改革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