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原则及中国税收调整战略(2)
2017-08-22 03:37
导读:二、加入WTO后的税收调整战略 中国加入WTO后,要逐步融入全球化的市场经济中,尽快完善我国的经济体制,缩小其与WTO基本原则所要求的经济体制的差距
二、加入WTO后的税收调整战略
中国加入WTO后,要逐步融入全球化的市场经济中,尽快完善我国的经济体制,缩小其与WTO基本原则所要求的经济体制的差距。税收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要按照WTO的基本原则和我国政府的承诺做出调整,使其在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
(一)税收制度的改革
1.商品课税的改革
(1)增值税的调整
加入WTO后,生产型增值税对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更加突出。,我国税收收入连续保持高增长,已经具备了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和增值税转型的条件,应将对增值税抵扣链条影响较大的运输、建筑安装两个税目首先列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在增值税转型的时间上,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的核算要求更高,实施难度更大,必须要有一个试行期,即用三到五年采用试点的逐级推进。
(2)消费税的调整
关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应取消对那些非高档消费品,如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等的消费税,而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和高档消费列入征税范围。同时,为了接近国际惯例,应采用价外征税。纵观WTO成员国,相当多的国家实行价外消费税,而我国实行价内消费税,主要是从物价水平与财政收入的关系角度来考虑的,随着我国物价水平的逐步稳定甚至下降,实施价外消费税的时机已成熟。
(3)营业税的调整
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相应缩小,营业税的收入规模也相应缩减,也极大地削减了地方的财力。因此,应将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划归地方,彻底改变在收入的划分上既按税种、又按隶属关系的做法。
(4)资源税的调整
对资源的过度开采和利用而导致的动植物资源锐减,甚至濒临灭绝,其主要原因是对资源的定价太低,特别是长期以来我国的不少资源是免费使用的。为了加大资源的保护力度,应进一步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急需保护的水资源、动植物资源、森林资源列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并取消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将其列为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另外,还要取消对外资企业征收的矿区使用费,改为征收资源税。
(5)关税的调整
加入WTO后,我国将大幅度削减关税,1999年我国的关税总水平为1 6.8%,2002年我国的关税平均税率将降低到12%,2005年我国的关税平均水平将降低到10%,成为发展中国家的第五低关税国,而且重要产品的关税还将大幅度降低,如我国的农产品,到2004年1月以前。对美国的关税税率水平将从现在的31%左右下降到14%。由于实行新的关税配额制度,国外的生产商就可以将大宗的农产品,例如小麦、玉米和大米等出口到中国境内。我国的品在2005年以前,关税税率将降低到10%左右,并且允许国外公司自由地出售和分销工业品。此外,中国还要按照贸易协定,在规定的时间框架内逐步取消配额和许可证等非关税壁垒。关税水平的降低,已经使我国第一季度的关税收入首次出现负增长。因此,在减低关税水平时要用好、用活关税减让表及相关的过渡期,并调整进口产品结构,力争保持关税收入平稳。
2.所得课税的改革
(1)企业所得税的调整
加入WTO后,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调整显得尤为紧迫。因为我国实行的两套所得税税制,使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人为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税收差异。特别是在总体上,外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大大多于内资企业,不利于内资企业的税收竞争。
要尽快合并内外资企业的两套所得税制。同时向外资企业开征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实现公平税负,合理竞争,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应适当降低税率,因为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虽然为33%,但由于扣除范围小,扣除标准低,使法定税率大大超过33%的税率水平,限制了规模企业的快速成长和健康发展。
(2)个人所得税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