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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原则及中国税收调整战略(4)

2017-08-22 03:37
导读:西方发达国家对环境问题进行了规范、行政管制后,又尝试环境税收这一经济手段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效益。实践证明,环

  西方发达国家对环境问题进行了规范、行政管制后,又尝试环境税收这一经济手段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效益。实践证明,环境税收是一种公平、高效、低成本的经济手段,因而受到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的青睐。OECD国家于90年代进行了绿色税制改革,也就是在税制中增加了保护环境的税种和税收政策。开征了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能源税、固体废弃物税,还对一些污染产品如电池、化肥、农药征税。我国也应顺应世界绿色税制改革的潮流,通过合理的税制安排调节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5.完善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
  加入WTO后,我国的国际贸易往来会更加频繁,对于争取扩大本国商品出口的国家,往往会遭到进口国援引国际规则,借口倾销或补贴课以惩罚性的重税。根据反补贴原则,政府向提供资金或税收减让都属于补贴的范围,但WTO反对的是专向性的补贴,出口退税不被视为倾销或补贴而是得到国际承认。所以,我国要用足WTO基本原则中这一允许出口退税的条款,完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出口产品,一般采用“免、抵、退”的出口退税办法,依据特定的出口退税率来应退税额。前些年的出口退税率是依据不同产品,分别确定为9%、6%、3%三档退税率。近年来,出于鼓励出口的需要,已把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15%、13%、5%四档,平均约为15%,但仍低于一般产品的法定税率17%。加之,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实际的退税额绝对低于已征税额,这当然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因此,我国要依据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尽快过渡到出口产品的零税率制度。
    6.加快费读税的进程,逐步提高我国宏观税负水平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发达国家的税负总水平,即税收总额占GDP的比重一般为30%-40%,西欧和北欧的一些国家更是超过了50%,发展家一般为10%-20%。我国2001年税收占GDP的比重首次达到15.5%,这一比例虽不算高,但我国纳税人总体负担却偏重,主要表现在不断膨胀的税外收费上,应通过费改税逐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提高宏观税负。一是要取消不合理的收费;二是对部分合理的规费和确实需要保留的服务性收费,要统一收费标准,严格管理办法,适当保留,但必须进行清理与规范;三是收费改税,对已具备税收性质,并成为地方财政稳定的收入来源,收支体系比较规范的部分收费,如养路、环保、、社会保障等收费要采取逐步实施的办法尽快改为税收形式。
    (二)税收法制的完善
  WTO透明度原则对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要求主要体现在:第一,公开性要求。世界贸易组织的许多协议都有贸易透明度条款,要求成员国在全国水平上实行贸易管制规则和管理做法的公开化,在官方出版物上发布或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或者在多边水平上通知世界贸易组织,以便该组织有关缔约方政府和贸易商及时了解和有效监督;第二,统一性的要求。必须保障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本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第三,公正、合理性要求。必须加强立法,建立一套对税务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纠正机制,使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能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救济。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在诸多方面还和WTO的透明度原则有一定的差距,我国加入WTO后,实施立法的规范与完善应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
    1.确定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也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是各国税法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多在宪法中予以确认。其主要为:一是税种法定,即征税必须有法律规定,法律未规定的税不得向人民征收;二是税制要素法定,即每种税的征税要件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得由行政机关自行规定;三是减免税法定,即无法律规定,各级政府、税务机关不得减免税收;四是程序法定,即征税程序应由法律规定,税务机关要依程序行政,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五是法律应规定税务争议的解决办法。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在立法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执法上可以做到依法行政,依程序行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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