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发达国家多级政府间税收权限与税收范围划(2)
2017-08-23 01:21
导读:(三)英国 在英国,几乎谈不上多级政府间的税收权限划分问题,因为其税收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不仅主要税源或税种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而
(三)英国 在英国,几乎谈不上多级政府间的税收权限划分问题,因为其税收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不仅主要税源或税种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而且绝大部分税收收入也都归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根据合作与组织的统计资料,1955~1980年英国的中央政府税收总额相当于其全国各级政府税收总额的99%,是该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②。英国每年都根据需要对税制进行某些调整,即每年的3月或4月初,财政大臣根据当年的财政需要和国际竞争的动向,向国会提出当年的税收政策措施,经国会审查批准后列入国家的财政法案,从而形成当年的税制,任何人都无权对其进行变动。政府只能根据财政法案所赋予的权力授权税务当局执行税法,而无权随意改动税法。英国中央政府所征收的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增值税、资本利得税、石油税(包括石油收入税和石油特许使用费)、资产转移税、土地开发税、印花税、国内消费税(汽油税、烟税、酒税)、遗产税和关税。在上述税种中,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增值税以及公司所得税是最主要的4个税种,4个税种的收入总额约占英国税收总额的70%. 除北爱尔兰以外的英国地方政府,财政经费的主要来源是中央政府各种补助金,税收收入在其中所占的比例极低。不仅如此,英国地方政府基本上没有独立的征税权,地方政府所征收的税种完全由中央政府决定。1988年以前,英国地方政府只对住宅与非住宅建筑物课征财产税(英国习惯上称之为“Rates”),其税率由各个地方政府自行确定。1988年在撒切尔保守党政府执政期间,对财产税进行了彻底的改革,当年通过的《地方财政法》规定:非住宅建筑的财产税税率改由中央政府决定,并且全国统一征收,然后再根据各地方的成人人口数量分配给各地方政府;废止对住宅征收的财产税,调整为地方政府征收人头税——在英国其正式名称为“社区费”(community charge),即凡是18岁以上的具有投票权的公民都必须缴纳同等数额的人头税。有关人头税方面的法律规定于1990年开始正式实施,但这次财政体制改革招致了英国民众的强烈不满,并因此导致了撒切尔政府的倒台。 接替撒切尔政府的梅杰保守党政府在1990年11月上台后,立即发表了对人头税进行改革的设想,并于1991年决定把人头税调整为市政税(council tax)。市政税是一种极其类似于原来的财产税但也考虑到人口因素的新税种。根据有关的规定,凡是年满18岁的住房所有者或住房出租者(包括完全保有地产者、住房租借者、法定的房客、领有住房许可证者6类),都要按住房(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及可供居住的船只等)的估价缴纳市政税。住房的纳税估价分为8个档次,其税率实行累进制。但英国中央政府并不规定具体的市政税税率,而是规定此项税率由各地方议会根据地方政府的开支、税源及其他收入的数量等因素来确定。随着1993年4月该项税制改革的正式实施,市政税取代了实施不足3年的人头税开始成为英国地方政府的唯一税种。
(四)日本 日本是一个实行中央集中立法制度的国家,其税收的立法权也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的手中,即中央政府不仅负责中央税(又称“国税”)的立法工作,而且也负责地方税的立法工作。日本的中央税由大藏省(的财政省)主税局和关税局负责法案的准备工作,最后经由内阁提交国会审议、批准。日本的地方税包括都道府县税和市町村税。根据各地方税征税依据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法定地方税和法外地方税。法定地方税是指由中央立法的地方税税种。对于此类税种,中央政府并不要求各地方政府采用完全一致的税率标准,而仅仅是规定一个标准税率③。一般情况下,法定地方税在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高达95%以上。法外地方税在日本又被称为法外普通税,是指地方政府根据特殊需要(如财政收入不足、为支持特殊公益事业的等)而征收的规定以外的税种。地方政府征收法外地方税不仅要遵循不给居民带来过重负担、不妨碍地区间的货物流通和不与中央政府政策相矛盾等原则,而且还要经过合法程序,并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目前,日本地方政府征收的法外地方税主要有冲绳县的石油价格调整税,福井、福岛、鹿儿岛、新泻等县的核燃料税,以及一部分市町村征收的商品券发行税、采沙税、林木产品出境税、文化观光设施税等。 日本在国税与地方税的划分方面,主要遵循了以下3个原则:(1)税源划分以事权为基础,即“各级政府事务所需经费原则上由本级财政负担”;(2)便于全国统一税率征收的大宗税源归中央政府,征收工作复杂的小宗税源归地方政府;(3)将基于能力原则课征的税收划归中央政府,而基于利益原则课征的税收归地方政府。根据日本《国税通则》的规定,日本的国税包括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财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消费税(酒税等12种)、流通税(交易税等6种)、目的税(地方道路税等3种)五大类。根据日本《地方税法》的规定,其都道府县税可以划分为普通税与目的税两大类14种,市町村税可以划分为普通税与目的税两大类15种。随着日本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其各级政府所征管的税种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