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发达国家多级政府间税收权限与税收范围划(4)
2017-08-23 01:21
导读:(三)财产税是层级较低的地方政府所征收的最主要税种 前文已经对英国地方政府的征税种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此处不再赘述。尽管美国地方政府
(三)财产税是层级较低的地方政府所征收的最主要税种 前文已经对英国地方政府的征税种类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此处不再赘述。尽管美国地方政府征税的种类较多,但其最主要的税种却是财产税(见表4)。德国州政府征收财产税,而地方政府征收地产税,地产税在本质上也是一种财产税。日本的市町村征收的固定资产税、特别土地所有税等也是财产税的具体类型。 关于由地方政府征收财产税的合理性,塞利格曼提出的税源划分“效率原则”给出了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由于各种财产税是以各种不动产为征税对象,而各个地区当地的税务工作人员更容易掌握当地居民财产的状况及财产的价格,所以把财产税划归为地方财政的收入来源就是一种符合效率原则的合理选择。实际上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性不止于此。众所周知,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相比,财产税的税基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即经济景气的变化对财产税的征收较小。从这个意义上讲,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不仅具有收入再分配效应,而且也是财政政策发挥调节宏观经济运行作用的最主要税种。因而,此类税种应该作为中央政府(联邦政府)财政收入以及层级较高的地方政府(联邦成员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把财产税划归为层级较低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来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经济周期性变动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从而有利于保证地方政府平稳地提供与当地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
主要参考资料: (1)平新乔《财政原理与比较财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Financial Management Service:V. S. Treasury bulletin,March 1995, p19-20. (3)林尚志 《国内政府间关系》(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4)林健久、加藤荣一(日)编《福利国家财政的国际比较》(东京大学出版会199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