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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3)

2017-08-24 01:09
导读:(三)财政监督法治 财政监督是有财政权的主体对国家财政收支活动所实施的检查与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监督,可以使财政经济保障职能得到更好实现,
 (三)财政监督法治  财政监督是有财政权的主体对国家财政收支活动所实施的检查与监督行为。加强财政监督,可以使财政经济保障职能得到更好实现,可以保障财政资源合理、公平地分配,可以有效调节社会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财政监督可以使财政的各项职能得到更好的发挥和体现。财政监督从本源上说,它是广大社会民众对于国家财政活动的监督,是民意的要求。民意监督的基本方式是法律监督。在民主法制国家,法律是民意的集中体现。法律规定国家财政收支的范围、规模、方式和程序,还要规定对国家财政活动各方面和各环节的监督、检查,规定对于财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法律中关于后面的这些规定,便属于财政监督法律规范。财政监督法律规范是财政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财政监督法治化是公共财政法治基础的重要的一部分。要实现财政监督法治,我们需要如下方面的工作。  1,完善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  财政监督法律是调整财政监督主体在对财政主体的财政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完善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是财政监督法治的基本前提。要做到建立完善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有几方面需要我们注意。首先要实现财政监督法律体系的全面性,财政监督法律体系要覆盖国家财政活动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我国当前最重要的是完善预算监督和国有财务监督等方面的立法。然后要保证法律效力渊源和法律表现形式的一定高的层次性。我国当前有关财政监督的立法、效力层次和权威性不高。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不多,大量的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中有些规定互相矛盾,甚至同国家有关法律不一致。我们认为,凡是有关财政监督的基本原则和各项基本法律制度,应当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为法律。国家立法机关应当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财政监督法,同时,立法机关需要在分别制定的诸如预算法、税法、国有资产法和国有企业法等基本法律中,进一步加强有关财政监督规定。也可以在这些基本法律之外,再颁布各有关财政领域的专门财政监督法律。这样就可以提高财政监督法律的位阶和效力等级。当然,除这里所说的两点,建立完善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还有许多其它的工作需要我们注意,这里只是提示性的建议。  2,财政监督法律的良好实施。  有了完善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并不能就实现财政监督法治,还需要制定出来的财政监督法律规范能得到很好的实施,这是经典法治论中关于法治两个基本元素的基本要求。在我国目前阶段,我们需要从如下方面保证财政监督法律规范的良好实施。一,确立规范的财政监督方式。财政监督方式要逐步由侧重于专项的、事后的、突击性的监督检查方式,向经常性的、全过程的监督方式转变,立足于财政管理,着眼于财政活动的全过程,通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财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真正形成监督与管理并重,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方式。二,强化财政监督手段,赋予财政机关更多的监督权限。三,严格财政监督法律责任。等等。在具体的部门法角度看,要落实《预算法》,加大对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法》,加大会计工作秩序的规范和整顿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法》,加大财政支出管理力度,等等。  3,普遍化财政民主法治意识。  逐步提高全体民众的财政民主法制意识对于实现财政监督法治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财政民主法制意识的核心是端正对财政的本源和本质的认识,真正明确财政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道理,从而为财政监督法治的实现提供意识基础。上许多统治者在把其所拥有的权力外化于民众权利,认为权力“当然”为其据有的同时,也把财政资源视为“当然”由他们占有。他们可以随意巧取豪夺,并任意挥霍。这种财政意识是根本谈不上财政监督法治的。我国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有些地方或部门领导人,以其善于向中央或上级争取到财政资金或建设项目,能批到条子,或者能够截留本应上缴的财政资金等行为引以为荣。这些行为都是与财政民主意识相去甚远的,是不利与财政监督法治实现的。  广大民众的财政观念端正、财政民主法制意识增强,这是财政和财政监督立法及法律实施的社会基础和根本保障。只有在财政民主意识的支配下,我们大众的行为才会朝民主化法制化要求的方向前进,财政监督法治才有可能实现。 广大民众的参与是法治建设的动力因素,苏力指出:近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和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大众的价值观念对法治的意义非常重大。在这个意义上,民众的意义,民众的财政民主意识对财政监督法治的意义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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