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环境税收制度的功能研究(3)
2017-08-27 05:04
导读:3、较之直接管制手段,环境税收具有更为有效的间接调控作用。从表面上看,直接管制手段可能是一种强有力的方法,但运用在处理环境问题上不是最妥
3、较之直接管制手段,环境税收具有更为有效的间接调控作用。从表面上看,直接管制手段可能是一种强有力的方法,但运用在处理环境问题上不是最妥当的。至少在现阶段,禁止企业排放污染物或是利用自然资源是不现实的。直接管制手段以法律的强制执行力为后盾,为各类企业制定强制性指标,无法充分考虑到各类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和行业特点等因素。这些指标对部分企业而言可能是适当的,但对其他企业而言可能是对其生产形成限制。从大的方面看,这可能将会影响到资源的有效配置。而环境税收制度在坚持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宗旨的同时,能够提供给企业一定的自由空间,使其在环境税收刺激作用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双重驱动下,去寻求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双赢,最终实现环境税的有效的间接调控作用。
同时,用
规章制度来治理污染,约束排污行为,由于管理费用和信息成本太高,效率相对较低。而环境税收对于环境保护而言,是一种经济手段,除了固有的刺激作用外,还具有相当地灵活性,每个污染者能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自行决定是纳税、降低产量、加装污染消减设备、革新技术工艺还是削减污染。运用环境税收这一经济手段,将有效降低污染控制费用,提高效率。 三、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为环境污染严重和资源耗竭两个方面。为了缓解环境危机,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多方面的措施,在适当时机开征环境税也是措施之一。从我国现有的与环境有关的税费制度现状来看,存在着“费主税辅”的状况,即针对环境的相关收费门类多,数量大,在相当程度上挤占了环境税的税基。而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少,不能适应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新形势。2007年6月,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减排综合性
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我国拟开征环境税,由此确立了通过税收手段加强环境治理的政策思路。要构建起我国的环境税收制度,参考、借鉴西方已有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上文对西方环境税收制度发展特点和功能的分析,可总结出以下几方面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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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阶段我国推行环境税收制度是必要的。我国长期倚重直接管理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主要运用命令控制、管制型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强制企业执行环境标准,控制污染,对违反者实施行政处罚收费。这些手段对缓解环境压力、保护自然资源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单纯依靠法律和
行政管理手段已不能解决防治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更多利用基于市场机制的经济调节手段。西方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推行环境税收制度到今天,其环境税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分散的环境税种到逐步形成环境税收体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环境税收制度作为倚重经济调节手段,在有效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我国推行环境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2、推行环境税收制度要充分考虑与已开征相关税种的衔接问题。严格地说,我国目前尚未开征独立的环境税税种。但现行征收的一些税费项目具有一定的环保作用,如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在推行环境税收制度的同时,必须注意环境税与其他税种的配合和协调问题,以避免相互重复、抵触或背离,从而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影响环境税的有效性。同时,开征独立的环境税应与现有其他税种的“绿化”相互呼应、协调,即其他税种(如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向有利于环保方面的改进。
3、从实际出发。建立独立的环境税税种,税费并存。虽然建立全新的环境税税种是我国环境税制度构建的终极目标,但是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一步到位地实现费改税是不可行的。以排污费为例,排污费的征收技术性非常强,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亲临现场以完成对企业排污的定量和定性分析,这是计征收费的基础。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看,要税务机关在征税前完成这种分析,需要大量的稽征成本,事后稽查又难以取得可靠的证据,从而形成大量的税收漏洞。另外。从国际上看,税费并存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此,从目前的情况看,税费并存恐怕是中国环境税收制度必须要面对的现实,如何处理好税与费的关系,将是理论界与实务界要面对的共同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