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特殊政策(2)
2017-08-28 01:02
导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亏损弥补特殊政策的处理方法
(一)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按照税法规定,当一个企业应税项目发生亏损的情况下,首先必须用免税项目所得进行亏损弥补,有余额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当免税所得弥补亏损时,年度申报表逻辑关系为:
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当“调整后所得”大于0时,当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为调整后所得和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两者的较小值;当“调整后所得”小于0时,当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额为0.
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当“调整后所得”大于0时,该项金额为0;当“调整后所得”小于0时,该项金额等于“调整后所得”的数额。
应纳税所得额:当“调整后所得”大于0时,该项金额大于或等于0;当“调整后所得”小于0时,该项金额等于0.
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在纳税人应税项目盈利,并且盈利数额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的全部免税所得均可享受免税待遇,无须用于弥补亏损。
例1:某企业2003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0万元,其中免税所得为15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30万元(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计)。
由于该企业应税项目赢利为50(200-150)万元,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为20(200-30-150)万元。也就是150万元的免税所得可以全额享受免税待遇,无须用于弥补各种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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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纳税人应税项目盈利,盈利数额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0.
(1)如果免税所得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则应纳税所得额为0.
例2:假设例1中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7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计)。
由于该企业应税项目赢利50万元,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70万元,用应税项目赢利弥补亏损的同时还需用免税所得弥补剩余的亏损。因此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应为130(200-7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0(200-70-130)。
(2)如果免税所得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则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0,应纳税所得额为0.
例3:假设例1中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25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计)。
由于该应税项目赢利50万元,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50万元,用应税项目赢利弥补亏损的同时还需用免税所得弥补剩余的亏损,但两者合计也不足以弥补所有亏损,当年只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万元,因此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应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0(200-200-0)。
3.在纳税人应税项目亏损,免税所得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的情况下,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0.
(1)免税所得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但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例4:某企业2003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50万元,其中免税所得为20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250万元(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计)。
由于该企业应税项目亏损为50(150-200)万元,免税所得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但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当年只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50万元,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为0(150-150),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