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特殊政策(3)
2017-08-28 01:02
导读:(2)免税所得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同时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例5:假设例4中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1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
(2)免税所得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同时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例5:假设例4中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1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计)。
由于该企业应税项目亏损50万元,免税所得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同时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万元,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为50万元(150-100),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0.
4.在纳税人应税项目亏损,免税所得不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的情况下,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为0,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0.
例6:某企业2003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00万元,其中免税所得为200万元,假设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100万元(其他调整事项忽略不计)。
资料显示,该企业应税项目亏损为300(-100-200)万元,免税所得不足以弥补应税项目亏损,真正享受免税的数额为0,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可弥补的亏损为100万元,当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0.
(二)汇总纳税企业之间弥补亏损
1.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包括汇总企业)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照有赢利的成员企业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亏损的数额应当按照为亏损成员企业抵亏的成员企业所适用的税率纳税。也就是说,不论是低税率的亏损冲抵了高税率的利润,还是高税率的亏损冲抵了低税率的利润,都要用补回的办法加以解决。
例7:某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在外地共有3家分支机构,该公司实行全额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的汇总方式(详见表1)。结果显示:深圳地区与外地分别申报的应纳税额90.6(56.1+34.5)万元与汇总合并申报的应纳税额相同。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2.如果汇总纳税企业实行就地预缴制度,按照政策规定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实行就地预缴和实行全额汇总纳税只是税款分配比例和入库地点的不同,并不会改变亏损弥补的计算和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8:接上例,如果外地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比例为60%,则结果如表2.计算结果显示该企业共缴纳税款90.6(43.56+47.04)万元,与上例全额汇总纳税的纳税金额一致。
(三)联营企业投资收益弥补亏损
1.按现行税法规定,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与联营企业税率一致时,不用补税。以上两种情况,投资方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先将分回的投资收益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申报表的“投资收益”栏,计入收入总额,通过申报表逻辑关系自动计算弥补亏损,然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还原后的金额填入申报表的“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栏,予以扣除。
2.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企业分回利润时,先按规定将其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填入申报表的“投资收益”栏,计入收入总额,通过申报表逻辑关系自动计算弥补亏损,然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将可抵免的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填入申报表的“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栏,予以扣除。
(1)还原的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分回的利润额÷(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2)被投资方已缴税款抵扣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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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式(1)中,所谓“被投资方适用税率”,是指被投资方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的实际税率;公式(2)中,所谓“被投资方适用税率”,是指被投资方适用的按税法规定的法定税率。也就是被投资方按税法规定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可参照饶让原则,视为被投资方已缴税款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