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防范金融风险的财政措施(2)
2017-08-28 01:06
导读:三、金融机构重组方面的财政性措施 有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面的金融监管,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中最难的问题,而难点就在于偿付资金的来源。这几年
三、金融机构重组方面的财政性措施 有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面的金融监管,是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中最难的问题,而难点就在于偿付资金的来源。这几年我国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面的案例有:中银信托整顿(1995年,先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停业整顿,1年后由广东发展银行收购其债务和分支机构), 中农信公司关闭(1997年1月关闭, 由中国建设银行托管其债权债务和分支机构),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合并(1996年,合并新设),光大国际信托公司转让(1996年,债权转股权),永安保险公司重组(1996年,人民银行托管、重组,增资扩股),海口的33家城市信用社被收购(1997年,关闭并由海南发展银行收购并承付债务),中创信托投资公司关闭(1998年1月关闭,人民银行托管,正在清算中), 海南发展银行关闭(1998年1月关闭,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正在清算中), 君安证券公司合并(1998年内部整顿和合并,与国泰证券公司合并),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1998年10月关闭,1999年1月进入破产程序), 中国投资银行收购(1999年2月由国家开发银行收购,1999年3月其分支机构由光大银行收购)。其他的还有,广西北海的城市信用社关闭、广东恩平县的农村信用社重组等等。 从各国的实际情况看,金融机构和银行的重组都需要财政予以支持。典型有:80年代末,美国国会拨款1300 亿美元给重组信托公司(RTC),解决了800多家储蓄贷款机构在破产关闭后的债务偿还问题; 日本政府计划在近3年出资3200亿美元解决银行业的重组, 主要用于冲销坏账,注资有问题商业银行和扩大存款保险;1997年以来,韩国、印尼、泰国在解决银行破产、冲销坏账方面也动用了大量预算资金。从过去几年看,我国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或重组方面采取的财政性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注资(再资本化) 1998年3月,中国财政部发行了2700亿特别国债, 用于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这一次30年期的国债也是由这四家商业银行购买的。因为当时存款准备金率由13%降到8%, 商业银行正好用这笔资金购买国债。地方政府在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的增资扩股中也注入一部分资本金,以缓解支付困难,但数量非常小。 2.债权转股权 1996年10月,中国光大信托投资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其中最大的债权人是一家国有石油公司和两家国有商业银行。于是,中央银行就决定把这些债权转为股权,约50亿元人民币,从而避免了这家信托公司的倒闭。实际上,信托投资公司在未来3年也不会有收益, 这种做法使债权人蒙受了损失。因为这两家商业银行和石油公司都是中央财政独资的,这一损失也是中央财政的损失。 3.中央银行贷款损失 在处理金融机构关闭、破产,或者为了化解金融机构的支付危机中,中央银行往往要损失部分过去的老贷款或增加新贷款支持。这是我国处理金融机构重组的一个特点,因为要财政(特别是地方财政)出钱十分困难,要中央银行出钱相对容易,但实际上这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中央银行借款的损失实际上属于中央财政资助(下面还要)。 4.地方财政的支持 地方财政的支持形式多样,主要有:(1 )在地方机构破产后出钱偿付人的存款债务,例如广东省政府支付了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境内自然人存款。(2 )动员地方国有注资有的金融机构,缓解支付危机。(3 )对本地存在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予以税收减免。(4)在基金会整理关闭后,由于没有足够资金偿付存款, 乡政府同意延期支付,并同意存款者可以存单做抵押来上交款项。(5 )某地方金融机构关闭后,为了保证资金偿付个人存款,地方政府不得不牺牲本地的单位存款,甚至财政性存款,有时还以其他优惠条件让本地企业收购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6 )地方财政偿还本地信托投资公司的部分外债。 5.中央财政的暗补 例如,某国有商业银行在接受被关闭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债务后,减免该银行一定期限内应交的中央银行贷款利息,这实际上接受财政补贴;或者,某国有商业银行偿付了被关闭信托投资公司的外债后,该银行上交的利润减少了。 6.中央财政直接偿付 中央财政偿付被关闭金融机构的外债,这些外债多为应付国际金融机构的主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