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防范金融风险的财政措施(4)
2017-08-28 01:06
导读:五、加强财政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我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点,正因为它们是国有独资企业,财政部就必须加强对它们的监督
五、加强财政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我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点,正因为它们是国有独资企业,财政部就必须加强对它们的监督。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总的来说是一种外部监管,并不能解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一些内部机制问题。目前我国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得了“国有企业病”,如所有制缺位、预算软约束、委托代理链条过长、局部利益极大化、效益递减,等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之所以不像国有工商企业那样困难,是因为银行的特殊业务,即存款业务,不会产生现金流量困难。因此,财政部作为出资者,要真正行使“老板”的职能,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管:(1 )强化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利润约束和预算约束。不能因为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外部性)和上交税收量大而忽视了它们的企业性质。如果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以利润为经营目标,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就不可能具备市场竞争能力,在WTO之后这个问题会更加突出。(2)要尽快建立一套的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应能够全面科学地衡量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绩,以此作为考核银行领导层的基础。(3 )降低成本与费用。精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机构和人员,停止自身固定资产投资,减少成本支出。(4 )按国际标准建立我国商业银行的审慎准则和审计规则。这可以保证商业银行会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有利于建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5)尽快组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事会。 监事会代表出资者监督商业银行领导层的工作,这有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内部机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