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我国宏观税负结构的思考
2017-08-28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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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税收负担,简称“税负”,是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所承受的国家税收的状况或量度,反映一定时期内社会产品在国家 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数量关系。近年来,理论和实践部门针对我国宏观税负是高是低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其中不乏许多真知灼见。相比而言,关于我国宏观税负结构问题的探讨相对较少。本文从剖析宏观税负的结构入手, 分析了我国宏观税负存在的一些结构性缺陷,提出优化我国宏观税负结构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 税收负担;结构分析;政策建议
税收负担,简称“税负”,是纳税人因履行纳税义务所承受的国家税收的状况或量度,反映一定时期内社会产品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数量关系。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收入不断增长,连年创历史新高,2007年上半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24947亿元,同比增长29%。宏观税负是轻还是重已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作为宏观税负的一个子课题——宏观税负的结构是否合理,是否需要优化却较少有所涉及。剖析我国宏观税负的结构,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和把握近年来宏观税负迅速提升的内在原因,有助于我们深刻领会宏观税负在结构上存在的缺陷,这些问题的化解,无疑有利于加深对宏观税负的认识,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宏观税负结构,促进税收持续、健康、和谐地增长。
一、我国宏观税负结构剖析
通常,衡量宏观税负的指标有三种,第一、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即小口径的宏观税负;第二、预算内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即中口径宏观税负;第三、政府整个收入占GDP的比重,我们称之为大口径的宏观税负。本文研究的宏观税负除特殊说明外均指小口径的宏观税负。
(一)各税种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不均衡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从理论上来讲,我国的税制结构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但从实际征收数额来看,却是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为次要地位的“跛脚双主体”税制结构。2006年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项流转税共完成19909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52.9%,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只有30%左右,流转税比重较大,而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所得税比重均在40%以上。在流转税中,增值税又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2007年国内增值税完成7779亿元,约占全部收入的31.18%。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区(除东北三省、中部一些地区外)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的采用是基于1994年税制改革时特定的经济背景和实现“提高两个比重”的改革目标,采用了“宽打窄用”的设计思路。客观而言,生产型增值税有效地遏制了过快增长的固定资产投资,确保了税收收入占GDP比重和中央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的快速提升,较好地实现了制度设计的政策目标。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经济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生产型增值税已难以适应以技术创新为特征的新经济发展的要求。与此同时,随着金税工程的实施、推广和税收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按较高税率设计的增值税实际税负偏重,如我们将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换算成消费型增值税,税率高达23%,同比,欧洲等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税负均在20%以下,税率明显低于我国目前水平。资料显示一些钢铁、采掘业企业的税负明显偏高,最高接近10%左右(见表1)。可见,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实施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基础行业的长足发展,不利于不同资本有机构成企业之间开展公平竞争,严重影响了产业的更新和升级换代,背离了构建“创新性国家”的战略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