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支出监管机制构想(2)
2017-08-30 02:05
导读:设置公共财政支出监管机构是基石 适应为构建公共财政框架、改革完善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及其一系列配套措施,公共财政支出监管机构必须根据现实
设置公共财政支出监管机构是基石 适应为构建公共财政框架、改革完善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及其一系列配套措施,公共财政支出监管机构必须根据现实的情况和条件,相应科学地予以设置。可分两种模式来考虑:一是在财政部门单设监管机构,将监管职能专业化,只对公共财政支出部分单独实行监管,以尚在制定中的《财政监督条例》和《预算法》(需要作修订与完善)作依托,赋予监管机构的相对独立性,承担既“管”又“监”、“管中有监、寓监于管”的双重职责,既不财政资金的运作过程,又能体现监管的严肃性。 监管机构这样设置,一是能将财政职能实现过程与监管行为紧密结合;二是能将监管机构与业务执行部门结合。有了这两者的结合,公共财政资金的运作过程将完全置于监管机构的监控之下。这样的设置,可实现监管机构提前介入对公共财政资金立项、分配、支拨、使用的审核,真正对财政过程履行具体监督事项,实现从源头或上中游管住公共财政(支出)资金分配使用合理合法地流向,达到事前事中监管目的。 此外,监管机构还可按照监管专业化的要求,将工作职能进行适当分离,一部分专司审核,另一部分专司检查,将事后检查监督也纳入其中,形成对公共财政资金预算分配使用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形态。 按照上述这样的设置,可以说既简单可行,又便于操作。但同时也有其缺点和局限性,它尚缺乏基本的支持,监管的严肃性权威性,也没能得到很好的体现;说到底还是一种内部监督机构设置。但在目前的条件下,仍不失为可行的办法。 为了克服上述设置的缺陷,可考虑逐步引入同级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主要指公共支出预算)实行具体监管,并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监管机构由同级人大派设,赋予其相同的监管职责,以体现监管的公共性与民主性,这应该成为完善监管机制、健全监管机构所应考虑的设置模式之一。
探求公共财政支出监管的实现方式是重要任务 根据多年来财政监管的工作实践经验,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公共财政支出监管的实现方式,似乎仍然适宜采取日常监管与例行检查相结合的形式,两相对应,互成补充。 采取日常监管方式,为的是要与财政职能实现过程相结合,不至于监管工作与财政运行过程相脱节,寓“监”于“管”,“监”“管”密切结合,监督贯穿、穿插于财政资金的立项、分配、支拨、流转、存储、使用等管理过程,“监”“管”在与形式上都整体性、完全性地实现一体化,为监管的有效性奠定坚实的基础。 例行检查,主要是抓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资金管拨部门管拨资金的规范性程序性进行检查;另一方面是对资金使用部门使用资金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有了这两个方面的例行检查,加上日常监管过程中的有力监控,公共财政支出监管机制发挥应有效用就有了可靠的前提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