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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探析(2)

2017-08-30 02:05
导读:四、关于事业单位“修购基金”扣除问题 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
四、关于事业单位“修购基金”扣除问题  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修购基金,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主要依靠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解决,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此科目登记按照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修理费和有偿转让固定资产的收入、固定资产报废后的残值收入;以及固定资产的购建和技术改造及修理的支出等。按照税法的规定,计提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固定资产修理费就不能在税前扣除,税法规定的不得扣除的项目是和生产经营无关的项目,但固定资产修理费是和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费用,不能在税前列支明显不符合税法的原则精神。如果固定资产的维修费总额超过计提总额,也应据实在税前列支。  因此应把固定资产修理费实际支出数(不按计提数)作为成本费用的一项允许在税前列支,如果固定资产的维修费总额超过计提总额也应据实在税前列支。但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不含此项,应予补充完善。  五、关于税法和事业单位核算对事业项目拨款收入确认的区别  《事业单位团体民办非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事业项目收入要有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证明才能准予扣除。但财务会计对项目周期长、跨年度的合同,对年度结算价款有困难的,依据事业项目收入和费用支出配比的原则,将年度事业成本实际支出数扣除财政补助收入应当冲减部分,加上本年度事业项目收益后确认为当年项目事业收入。这样就造成项目实际拨款和会计确认的项目收入之间产生差异,特别是项目的实际拨款远远小于项目的实际成本支出时。  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项目超支金额,从税务的角度明显不能扣除。但对事业单位尤其对科研事业单位来说明显不合理,科研事业单位为了保证国家重点科研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民族的需要,必须保证某些重点科研项目的研制成功,科研投入本身有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国家在拨款的时候也不可能准确,因此事业经费尤其是国家立项的重点科研项目超支金额应据实扣除。  六、关于“投资收益”的填列问题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发生额应该填列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附件1《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第8行“收入总额-其他收入”项目内,其按照分配方所在地和收益方所在地的所得税税率差出的补税额可以在该表的第52行“加:境内投资收益补税额”填列。  对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核算、以及应税支出和非应税支出核算能够划分清楚的事业单位没有。但是对采用分摊比例法的事业单位来讲将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为按照该表设置“准予扣除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金额”中不包括对外“投资收益”的发生额,而是作为“应税收入总额”成为计算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和成本费用分配的依据。这样的表内设置和处理不仅导致事业单位在赢利时应税收入重复计算,而且在事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为负值(亏损)且绝对值大于投资收益时还要补缴由于计算投资收益分配方和收益方税率差形成的补税额,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七、关于工资总额税前列支问题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税前扣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工资、薪金支出是成本费用支出的重要,国外税收上是允许纳税人支出的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我国会计制度也如此规定,但是有最高限额。因此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考虑到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还不健全,我国的所得税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全民纳税意识还没有形成,为了控制企业过多的发放工资,避免造成税收的减少,因此,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了一个计税工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是每人800元;对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核定工资额度已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允许在税前列支扣除。  当时制订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国内环境以及国际环境都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无论从市场出发,还是从国际惯例、规范税制、公平竞争的要求出发,工资薪金的支出都应据实扣除。在过去的10年里,税收体系的建立,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已经没有必要限制工资、薪金支出。  事业单位尤其是科研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构成中高级知识分子所占比例较大,在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面对人力资源争夺日趋激烈的局面,工资薪金是事业单位吸引和挽留人才的重要手段。由于核定工资总额额度的限制,按照各地平均收入为主要依据核定的工资总额已经不能满足事业单位发展工资薪金发放的实际额度;为了科研、生产、经营的需要长期聘用的专家、临时工发放工资不能再税前列支扣除,增加了事业单位纳税支出和事业发展的负担,降低了事业单位利用资金的能力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事业单位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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