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探析
2017-08-30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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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事业单位业务范围
由于事业单位业务范围、财务管理、核算的特殊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团体民办非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并交纳企业所得。伴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进行和WTO的加入,我国的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范围不断扩大,服务对象、收入来源渠道多元化,单位支出相对多样复杂,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管理相关规定与事业单位实际的业务方向、会计核算处理等方面表现出诸多不协调之处。
一、关于“三新”技术开发费用支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允许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集体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增加和扩大收入来源,事业单位尤其是科研事业单位的“三新”技术开发支出普遍较大,但事业单位却没有包括在内,不符合税法应该体现的纳税主体公平待遇原则和一致性原则。 1、从层次上讲,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交纳所得税,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制订的,事业单位作为一个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事业法人,企业享受的待遇事业单位也应享受。 2、从税法体现的精神上讲,《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应该体现鼓励全社会进行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增强社会发展的后劲。事业单位和其他纳税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自筹资金投入的研发支出,都应该予以抵免,以降低事业单位的纳税成本和提升事业单位的市场竞争力。
二、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问题 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了《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锝税暂行办法》,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设备购置的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在税务部门的实际实施和管理过程中要求此政策的法人必须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当今是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飞速调整的时期,事业单位改制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趋势都要求事业单位研发成果自身转化为实物产品生产时,需要较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支出。此项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凡是有利于进步,促进生产力水平提高,投资于市场急需和社会发展的产业,都应享受此项税收抵免。
三、关于税收、会计制度确认收入原则问题 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同税收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1、事业单位核算遵循的原则既有收付实现制,又有权责发生制,按照该办法的要求实行权责发生制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并没有明确调整的具体项目和方法,由于事业单位的多样性和会计、税务人员对具体经济业务事项的判断及理解程度的不同,难免会造成事业单位与税务机关对同一经济业务的不同认识和处理意见。 2、对于上述两种方法计算事业收入的差异如果涉及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调整,该如何调整没有明确。例如事业单位对投资收益的计算按会计制度的要求收付实现制,当年收到的投资收益可能是以前年度,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税法又没有明确要求按追溯调整法和未来使用法来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 因此,有关事业单位税收与会计制度规定经济业务不同的处理方法形成的调整事项规定必须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