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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探讨(2)

2017-08-30 04:49
导读:二、费税改革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费税改革前农民负担过重,费税改革后乡镇财政收支缺口加大,农村公益事业难办,问题的症结在什么地方呢?主要
  二、费税改革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  费税改革前农民负担过重,费税改革后乡镇财政收支缺口加大,农村公益事业难办,问题的症结在什么地方呢?主要是三方面的原因:  1 贫困地区多,农民收入少。中西部地区的农村有盈利的太少,农产品商品率低,不能提供足够的税源,致使财政收入不多。而经济体制改革后形势逼人,农村建设、公益事业增加,财政收入入不敷出,只得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来维持日益增加乡、村支出。费改税后可以减轻农民负担,但并不能真正解决财政收支平衡问题。  2 财政分配体制不完善。1994年我国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实行了分税制,在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它包括分税、分权、分征、分管等方面。毫无疑问,这种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它有利于理顺并规范各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有利于中央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财政支援。但改革9年来,实际运行的结果也的确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如老、少、边、穷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在扩大,三乱现象严重,农民负担过重,这实际上是由县及县以下政府未能真正实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结果,有办事权,却无相应的财政收入,本应由财政支出解决的问题,由于没有资金来源要么停办,要么摊派。停办政绩,摊派加重了农民负担,政府左右为难。  3 城乡税制在设计上不统一。由于我国在税制上城乡差异较大,因而出现城乡居民税负不均的现象,相对而言,农民税负占收入的比重要比城市居民高。就以现在开征的农业税来说,从上讲农民占用了土地,从事农业生产,取得了农业收入,应该交纳农业税,但它与城市开征的税种比却有许多的不同:其一,增值税、营业税是以增值额和营业额为课税对象的,而农业税以总收益即农产品收获量而不是以农产品的销售收入征税,在工商企业如果没有销售额,营业额就不征税,而农民哪怕未出售任何农产品也得交税。其二,从性质上,不少学者把农业税归于收益课税,但他与典型的工商企业的收益课税也不同,工商企业所得税是对剔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征税,而农业税却是对农业总收入课税,不扣除成本。其三,工商企业的税收一般是按实际发生额如销售额,应税所得额征税,而农业税是按常年产量征税,一般情况下,减产不减税,增产不增税。这实际是包税制。其四,再与个人所得税比较,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尽管有待进一步完善,但它还是扣除了800元的基数后征税(工资薪金所得),就是个体工商户纳的税也是扣除成本,对城镇居民考虑了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为什么对农民就不应该考虑一下它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和生产成本呢?城乡居民同为国民,在税收上待遇却差异较大,如此看来我国早期制定的农业税制已显得有些不合时宜,需要改革。  三、统一城乡税制,实现税负基本公平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为数不多开征农业税的国家,开征农业税后,城市、税制不同,居民税负有较大差别,欲想真正实现税负公平,就应该创造条件,统一城乡税制。  1 统一城乡税制,城乡同税种。  (1)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农业税改革把屠宰税、“三提五统”取消,但同时提高了农业税的税率,大约都维持在7%左右,改革前后的“三提五统”,农民的负担大体上是“人田各半”,改革后大多采用按田土面积计征。相比之下,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农民税负较轻,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税负较重。在“代金制”的条件下,农民负担就更重,代金制以政府制定的粮食保护价收购的,而市场价要低于“保护价”,据安徽青阳县干部反映,改革前农民卖100斤粮食就能缴纳57元的农业税,而改革后农民如果用早稻交57元农业税,需169斤,不种早稻又无其他什么作物好种,所以出现了“抛荒”。农业特产税是“据实征收”的,但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大,核算资料又不健全,征收的成本高,有些地方改变征收环节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并提高了税率,这样做是将所有的农业特产税直接由农民交纳,销售环节反而不纳税这显然不合理,故建议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生产环节上一律免税,农产品不上市不征税,这样有利于农业生产,杜绝“抛荒”。  (2)开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后,在销售环节开征消费税和增值税,将税收负担转移到消费者,在具体设计税率时可以区别对待,对原粮、棉花、食油销售的增值税实行低税率,这不加重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负担,对餐饮业可分级课征,高档消费从高计征,中低档消费从低计征,销售烟叶、酿酒用的粮食,可以考虑开征消费税。原来只规定卷烟、烟丝等征收消费税,税收大多体现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没有体现在原料生产环节,没有充分体现农民的贡献。  (3)开征个人所得税。针对近年来农村少数专业户收入奇高的现象,在农村也应比照城市开征个人所得税,达到征税标准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达不到标准的,免交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农村税制至少可以体现如下好处:第一,减轻农民负担。如不销售没有现金收入者,就不必去借钱交税。第二,增加了财政收入,据专家预测每年有3000亿斤粮食进入流通领域,农林特产绝大部分进入流通领域,税源比较充实,财政收入会增加;第三,有利于降低征税成本。改革后只在销售环节征税,就不要每村设一个税管员,这样可以节约征税成本;第三,可有效防止良田抛荒现象。征税范围从生产环节转移到消费环节和流通环节后,种粮越多不见得就越吃亏,不种粮、靠买粮吃的农民也占不了便宜,这样,可有效地防止良田抛荒现象的再现;第四,可防止农村两级分化现象过分突出。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即增加了税源又可防止贫富差距过大。  2 统一城乡税制的环境和条件。农村费改税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单从哪一方面入手就可以解决的,而要从有关方面同时进行:  (1)完善转移支付制度。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的总趋向是财力向中央集中,县、乡级财政支付能力在缩小。农业税是属于地方财政收入,而消费税是中央财政收入,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农业税取消,改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后,乡财政就没有来源,乡级财政的收入主要靠上级的转移支付来保证。这就要求要测算好乡级财政支出,按照现有的“分级管理、逐级转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中央对省、省对县、县对乡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乡政权的正常运行。  (2)调整县、乡财政支出范围。基层财政的财权与事权不统一,事权大于财权,留下大量硬缺口。从乡政府的事权中把属于公共财政部分的开支上划,把属集体组织的事权下放,如义务经费应上划给县级财政,民兵训练属国防性质的开支,也应列入中央政府军费预算。而属于村组织的一些公共福利事业应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来解决,不要列入财政开支范围。  (3)调整现有的税务机构,加强税收的征管力度。农业税取消后,县、乡的地方税务局的工作量将会大大减少,可以考虑将县及县以下国税与地税机构合并,统一管理,统一征收。同时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在农村普及税法教育,查处恶性偷税抗税事件,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4)改进现有的对乡政府干部考核办法。政绩是干部晋升的主要条件,有些干部为了出政绩,不顾客观条件的许可,搞一些政绩工程、形象工程,这些工程对发展当地农业、改善人民生活、增加农民收入并无直接的效果。新闻媒体披露的换一个乡党委书记搞一个开发区,换一个乡长又搞一个农贸市场,这种现象并不少见,结果是开发商得利润,领导干部得“政绩”,农民得“债务”,此风不可长。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应该老老实实为当地农民办实事,帮助农民提高生产经营技术,脱贫致富。为当地农民没有带来实惠,大量增加农民负担的干部不得提拔重用。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过程,农村费改税工作也处于试点阶段,统一城乡税制更需要比较长的过程,它涉及到现行税法制度的修改,应该是有计划有步骤的积极、稳妥地推行,切不可匆忙行事,带来不必要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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