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城乡税制的探讨
2017-08-30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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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费改税试点
〔摘 要〕费改税试点减轻了农民负担,促进了农业的,也出现了新的。完善农村费改税必须进一步改革财政、税收体制,取消农业税,在农村开征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实现城乡税制一致。 近几年来,农村进行费改税的试点工作,从试点情况看,取得了稳定农业、减轻农民负担的显著效果,但也有不完善之处。要真正解决农村乱收费现象,还必须在进一步改革财政、税收体制上下功夫。本文试就统一城乡税制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农村费税改革的成效和出现的问题 试点上的费税改革大多数是采取规范筹资行为来减轻农民负担,方式有三种:一是“税费合一”,即将目前的农业税和村提留及乡统筹费合并为统一的税,按合理的税率,向农民一并征收。二是将目前对农民收取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改为“农村公益事业税”,作为地方税种纳入乡级财政的预算管理,现行的农业税继续保留并不断完善。三是既收税又收费。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合并,同时收取一些公益事业费,但规范了收费项目,并制定收费标准的上限。实践证明,凡经过改革试点的单位,都减轻了农民负担,保护了农民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其一,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如湖南津市2000年农民费税负担比1998年减少1937万元,减幅为49%,2001年减少2109万元,减幅为54%.其二,初步理顺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变不规范收费行为为规范行为。如有些试点单位将“五统筹”取消而提高了农业税的税率,使收费行为更加规范。其三,有利于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便于集中财力办一些公益事业。群众急需要办之事,仍可以在不超过上限的前提下,经村民委员会表决通过收费兴办。 但费税改革过程中仍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 因偷税、漏税农民违法的案件将增加。将各种收费项目合并成税后,税率会提高,贫困户会纳税困难。按税法规定,欠税的要交滞纳金、罚款,偷税、抗税属违法,要负与刑事责任,农村居民本来法制观念、纳税意识就不怎么强,弄不好会增加犯罪违法的可能性。 2 财政缺口更加加大。从地域划分,我国东部乡村比较富裕,财政收入情况较好,中西部地区乡村,特别是有些少数民族地区县、乡村财政状况一般均不太好。改革后,由于“三提五统”的取消和税费项目的减少,导致乡村财政收入进一步减少,而开支都是刚性的,且这些开支如五保户赡养,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乡镇道路建设都转移到乡镇政府的预算开支中,加剧了乡级财政收支的不平衡的矛盾,乡级财政不平衡,又会将负担转移到县财政。就拿津市来说,1998年镇乡财政总收入为4283万元,改革后的2001年乡、村两级总收入为1908万元,而测算的硬支出达2600万元,收支硬缺口692万元,相当于当年收入的36.2%.一般乡村两级无其他弥补财政收支缺口的手段,只得举债度日。 3 会拉大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差距。贫困地区的农村往往超生现象严重,基础设施差,水利设施失修,落后,地方病情多,过去维持这部分公益事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乡、村两级政府提留、统筹和农村劳动积累工及义务工,费改税后的县、乡(镇)财政基本上是“吃饭财政”,没有可能投入大量财力来兴办这些公益事业,资金来源主要靠“一事一议”来解决。发达地区财力足,村民也富裕,资金有一定保证,欠发达地区、贫困地区乡财力弱,农民也比较贫困,这样愈来愈拉大的距离,发达地区愈发达,贫穷地区愈贫穷。 4 费改税后增加了征税成本。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试点单位采取增设农税员的办法,组建农税队,每村一人,这样就能及时了解税收动态,规范征税行为,但无疑也增加了征税成本。本来收入就不能满足支出的需要,又增人增事,开支就更大了,财政收支不是愈难平衡? 5 “一事一议”制容易产生以支定收,减负后反弹又增负。按现在有些试点单位的做法,某些收费可以规定上限由村民委员会表决,一事一议,村作为最基层的组织要办的事很多,既然可以一事一议收取费用,如果要办的事多,那就多议几次,就可能会突破收费上限,弄不好,就会增加农民负担。 6 田园荒废的现象没有根本杜绝。由于收税是按田和人头收费,“一事一议”,如防汛抗洪按承包的田土面积来算的,加之农药、化肥成本高,一些贫瘠的田土,耕种亏本,一些农村费改税后,普遍提高了农业税税率,增加了承包户的负担。农民只得弃农打工,弃农经商,田园荒废,如安徽青阳县的曾抛荒达1.2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