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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偷、避税问题与对策

2017-08-31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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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加入WTO进程加快,中国的对外开放不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将有一个质的飞跃。一方面,国外资本、技术和人员将更多地流入中国,在中国这个市场中取得一定的份额;另一方面,许多中国将加快“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伴随着国际资本的流动和人才、劳务、技术的提供,中国的对外开放将出现一个迅猛的,中国政府为鼓励外资企业的引进与发展赋予了更多的优惠政策,如减税、免税、出口退税加上优惠税率,等等,为外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优良的环境,但同时也为外资企业的偷税与避税带来了可能。  ,在一些外资企业已经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偷税和借用国家的各种政策、及手段进行避税,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势必给国家带来严重的税款流失,如何对待这些,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严峻问题。对此,本人提出自己的见解与对策供。  偷税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普通发票上作文章  1.发累大头小尾,发票联和存根联金额不一致。这种发票在饮食行业、商业和旅馆业使用频率较多,但金额不很大;在建筑行业使用较少,但其金额很大,多为外资企业所利用。原因是外资企业在初建期间,因不熟悉中国的税法,投资的厂房、厂地建设多数不要发票,也不做帐,即便使用发票,多数都是施工队从其他地方,用低价购回的空白建筑行业发票,采取大头小尾开给外资企业。这些开票企业或个人都是实行定税制,每月纳税金额固定,发票使用控制在一定金额范围内,地税局无法查证、核对所有纳税人开具的每一份发票存根联与客户联金额是否一致,只能通过抽查,进行少量的交叉稽核,给偷税者以很大的空间。外资企业因其开支费用较大,和迫于国内税法的要求,在无法销帐的情况下,多使用这种发票。  2、用收据顶替发票,如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代替发票,或用其他收据代替发票。因其收据不纳税:一、可以大头小尾,多开金额做帐;二、可以“代替其他没有发票的开支,使外资企业不规范的开支合理化。  3、收入不入帐,在帐上列“其他应付款、暂存款等”留待以后支付没有发票的开支和费用。外资企业因实行二免三减,税务部门对其检查也较松,即便对其进行检查,查出问题,因其处减免税期间,也不用缴所得税。但是在减免期间,如果企业确实亏损,依税法规定,其优惠政策顺延一年,外资企业为了留住这宝贵的政策,宁让其亏损,也不要利润,企业效益比较好的时候(将几年的收益反映在一个年度内),用一次减免税的政策,企业可以得到比较可观的收益。  4、运费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问题,国税局只管抵扣而不管开票,地税局只管开票而不管抵扣,出现的问题一是发票虚开、假开多;二是可以人为地调节税款的实现;三是税务人员稽核困难,造成征管中的“真空地带”。  5、海关对进口货物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问题有二:一是缴款单位名称可以有两个单位,谁拿到发票原件谁抵扣;二是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只有一联,企业抵扣凭其复印件,做帐用原件,企业有可能重复抵扣的机会。  (三)成本上做文章  一是成本依据国家政策走。如某外资企业1999年度开始事受“两免三减”政策,企业当年利润很薄,为了推迟使用这项政策,企业采取当年多计成本,少计收入,以确保企业帐面上无利润的亏损状态。因企业1999年度是亏损年度,“两免三减”的政策就推迟一年到2000年度享受。如果2000年仍是微利,仍可如此操作,让政策再继续推迟享受。  二是成本跟着董事会和股东意愿走。如企业1999年度利润很好,可以分红。同时,这年正处在事受“两免三减”的免税期,为了多分红受益,企业采取少计成本,多计收入,把当年应计的成本留给下一年计入,使企业下年度有可能应纳的所得税,在这年度作为分红给了股东。  三是成本中揉进了固定资产。如一些机器设备、工具的购置,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实际上很多外资企业,将应列入固定资产或列入费用的设备、工具都列入低值易耗品,挤进了成本。一是进项税可以抵扣,二是加大成本,当期少纳所得税。另一方面,如果税务管理放松,又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国税发[2000]90号)申报抵免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上做文章  一是虚列工资单,将高工资分解为二至三人的工资,不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将一些没有发票的开支造假工资单列支,减少利润,少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给员工福利开支虚造差旅费用列支,个人收入可以不上个人所得税,企业也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  避税的具体表现形式  纳税人追求税收最小化和经营者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形成了避税存在的可能性。归纳起来,各类业务往来中大致有这样几种类型的避税方法:  (一)利用收入项目的转移进行避税  税法规定对转让特许权和专有技术等项目应按收入额征收203的预提所得税,而对设备进口不征收所得税,在这种情形下,若将该项设备所附带的专利权、专有技术的转让费一并计入设备款中,则可避免缴纳预提所得税。外商往往为了达成购销合同的签定而有意降低总价款,实质上减少的总价款能小于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的话,避税就成功了。类似的,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纳税,若将这部分收入并入销售总价款中,就达成了避税的目的。  (二)利用对“常设机构”的认定避税  在我国同许多国家所签定的税收协定中,对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大多以连续超过6个月的为“常设机构”,只有构成“常设机构”的才征收所得税,因此外商对一个工程项目人为地分成若干小项目,把每一个小项目均当成一个个独立的项目签定合同,极力地将提供劳务的时间控制在六个月以内,从而规避这部分所得税。  (三)利用工程转包避税  外国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可就其收入总额扣除转承包价款和代购代制设备、材料价款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这样能够通过关联企业的转承包来进行避税。  (四)外资企业在投资时采用的避税做法  1、选择不同行业进行投资而减少税负。税法中对于不同行业的税负是区别对待的,有的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条件,有的行业却有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采取避重就轻,选择税负轻的行业避税。  2、选择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避税。我国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不一致的,普通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一致,一般股份制公司与上市公司的税收负担又有区别。通常,外资企业比国内企业优惠政策多,上市公司比非上市公司、股份制公司比普通企业优惠政策多。  3、选择不同地点投资来减少税收负担。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的企业比内地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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