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经济模式下的税源特点分析(2)
2017-09-01 01:16
导读:二、总部经济对区域税收的贡献 从经济到税源再到税收,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基本路径,所以谈及总部经济对区域税收的贡献,就不能不谈及经济和税源。
二、总部经济对区域税收的贡献 从经济到税源再到税收,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基本路径,所以谈及总部经济对区域税收的贡献,就不能不谈及经济和税源。在总部经济模式下,总部经济对区域税收的贡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总部经济对区域经济增长做出的贡献。总部经济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主要表现在总部企业在自身直接创造GDP的同时,还通过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间接创造GDP,这也是一个区域根据本地资源优势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依据之一。我们知道,未来在国家和地区之间展开的经济竞争,不是仅仅发生在孤立的产业之间,更多的是发生在产业集聚上,总部经济就可以实现产业集聚效应,总部企业作为产业集聚的初端,它可以导致相关产业的新生和集聚,从而实现该区域GDP的乘数增长,珠三角、长三角两大经济区域的产业集聚就充分证实了这一点。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珠三角已形成了主要以轻工制造业、运输业、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业和物流业组成的产业集群,长三角也已经形成了包括集成电路产业、电脑制造业、重
化学等一系列产业聚集群。广州、上海作为这两大经济区域吸引总部企业的中心城市,其产业集聚的乘数效应对GDP的贡献是不庸置疑的。总部经济的产业集聚效应不仅表现在某一产业对GDP的贡献,更表现在产业集聚的乘数效应对GDP的贡献。因为,随着总部经济的发展,会带来第三产业与第一、第二产业的高效链接与融合,使第三产业得以大力发展,同时,第三产业的内部结构也会得到调整,新兴第三产业在第三产业中将居于主导地位,一般服务业会受到新兴第三产业的进一步推动。总部经济将通过总部企业自身创造的GDP及其带动的相关产业创造的GDP,共同推动区域GDP的快速增长。 经济增长为税收增长提供源泉和动力,经济增长对税收增长的影响最为直接,也最为显著。一定时期三次产业的增加值之和等于同期的GDP,同样,一定时期的税收主要来源于该时期三次产业的增加值或GDP.有关研究资料表明,在正常的经济运行状况下,经济税源提供的税收收入应占到税收收入总额的70-80%或以上;税收收入增长应当与经济增长基本保持同步。有的学者在对我国1998-2001年四年间税收增收情况进行量化分析后认为,四年间税收收入的增收有55.2%来自经济发展的因素。由此可以推断,总部经济的发展作为区域经济发展中新的经济增长点,其发展必然会对所在区域的税收做出贡献。以广州市东山区为例,2002年占该区企业总数2%的总部企业,其自身直接创造的利润总额达10亿元,占全区企业利润的70%左右;总部企业缴纳的税收占全区地税总收入的80%,成为该区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由于总部企业的聚集,使得同期东山区第三产业的增加值占全区GDP的90%多,三产的从业人员超过全区从业人员的80%. 该区总部经济直接创造的企业利润达10亿元,占全区企业利润的七成多。虽然总部企业数量仅占全区企业总数的2%,但其缴纳的税额却占了全区地税总收入的八成,成为该区税收的主要来源。同期东山区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九成多,从业人员比重超过八成。广州东山区的上述数据还表明,在总部经济模式下,总部经济对区域税收的贡献,不仅包括总部企业自身创造的直接税收,而且还包括其带动的相关产业创造的间接税收。
三、总部经济税源特点分析 (一)总部企业自身税源特点分析 总部企业对所在区域贡献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契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从这些税种对区域税收的贡献上看,有的税种表现为不确定性和流动性,有的税种则表现为相对稳定性。 1.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税源具有不确定性和流动性 在总部经济模式下,总部企业贡献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源具有不确定性和流动性。这是因为,企业可以将企业(集团)创造的大部分税收,这里主要是指设在总部企业所在区域以外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创造的税收转移至总部企业,也可以将总部企业自身创造的税收转移至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这完全取决于企业(集团)的整体经营发展战略,但无论哪种方式的选择都会对总部企业所在区域的税收产生影响。上述税种的税源不确定和流动的具体表现为: (1)与总部企业地域上形成分离的子公司、分公司贡献的税收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到企业总部,形成总部企业对其所在区域的税收贡献。税源转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转移收入,即总部企业通过建立销售控制体系(销售总部),将设在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的产品以低于市场价、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销售给母公司或总公司,将销售收入转移到总部企业,形成总部企业的收入,进而形成总部企业贡献的增值税等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二是合并纳税,此不通过转移销售收入,而直接通过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将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的利润汇总至企业总部,形成总部企业向其所在区域贡献的企业所得税。这两种税源转移方式的运用,会使总部企业对其所在区域税收的贡献超过其自身创造的税收。 (2)总部可以通过资金的控制权、通过转移定价等方式,将总部企业自身创造的税收,从总部企业转移至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比如,总部企业将研发成果低价销售给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将其应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中的一部分税收转移给子公司、分公司,形成子公司、分公司向其所在地贡献的税收。在这种情况下,总部企业对其所在区域税收的贡献可能会低于其自身创造的税收。 造成总部企业贡献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税源不确定和流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企业是“人”,即每个企业都有其各自的经济利益,在不违反法规的前提下,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是为了获取自身税后利润的最大化,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就意味着企业成本的最小化。为了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企业会通过各种方式将税收转移到低税地区,同时我国各地区适用税收政策的差异、非税政策的差异以及企业自身组织结构的调整等,也都使这种税源转移成为可能。具体原因表现在: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及优惠期限的产业。总部企业与设在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常设机构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优惠期限存在差异,总部企业可以通过改变与子公司、分公司的收入结算方式,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地区。二是企业在不同经营周期所做的动态税收筹划。企业的经营周期包括初创、成长、繁荣和衰退四个周期,企业在这四个周期的获利能力是不同的,创造的税收也是不同的,为了降低税负,企业必须进行动态税收筹划。以从属机构不同形式的选择为例,总部企业是经过成长期走向成熟期的企业,在初创时期,企业可以选择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因为企业在设立初期,其产生亏损的可能性很大,运用分公司这种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用其产生的亏损冲减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少总公司的应纳税额。当企业进入成熟期后,企业可以选择设立子公司的形式,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对新建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三是企业整体经营战略的实施。为了实施整体经营发展战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逆向避税筹划,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不仅不减少税收负担,反而会加重税收负担。纳税人在运用这种时,减轻税负已不是其主要目的,而寻求企业整体经营策略等其他目的则成为运用此方法的决定因素。比如,企业为了扩大规模和占领市场,或为了满足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以及上级部门的考核指标,往往要实施一些特定的经营管理战略,采用逆向避税可以促使战略的成功实施,由此会形成税源向高税地区流动。例如某总部企业设在中心城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应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采用逆向避税筹划时,总部企业创造的一部分税收也可能转移至其他地区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形成对其他地区的税收贡献。总部经济的特点,就是企业的总部与其从事加工制造的子公司、分公司形成地域上的分离,这就使得企业(集团)创造的税收,会在企业总部与设在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区域之间进行流动。总部企业对其所在区域贡献税收的大小,取决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经济行为,而我国各地区间税收政策的差异又会为这种税源的流动提供可能。 2.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税源具有相对稳定性 总部企业从功能上看,可以有管理型总部、投资和融资型总部、产品研发型总部、市场营销型总部、采购型总部和生产型总部等,总部企业也可以是上述不同功能型总部企业的不同排列组合。这些总部企业从人员构成来看,主要是由大量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高级营销人员等组成。有资料表明,这些高级人才的平均工资水平大约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这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近一半的收入来自工资、薪金所得来说,这些高级人才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无疑对区域税收贡献是较大的。此外总部企业的一些高管人员还会有股息、红利所得,而根据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无论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股息、红利所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都应由总部企业代扣税款,并向总部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为缴纳。总部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对区域税收来说,不仅是一笔可观的税收收入,而且税源稳定,即总部企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不会像总部企业创造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那样,有可能转移到其他地区的子公司、分公司,形成对其他区域的税收贡献。 总部企业缴纳的其他各税,如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虽然与主体税种相比,这些税种税额较少,但它们通常不会受到总部企业经济效益好坏的,也不会像主体税种那样具有不确定性和流动性。总部企业创造的这些税收,税源稳定,可以全部表现为对总部企业所在区域税收的贡献。 (二)总部企业带动的相关产业税源特点 总部企业在某区域的聚集会带动该区域相关产业的发展,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发展。带动的第三产业具体包括:由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租赁等组成的服务业;由通信、、传媒、咨询等组成的信息服务业;由、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组成的中介服务业;由、
培训、会议展览、国际商务、物流等组成的新型服务业等,此外还包括房地产业、运输业、餐饮业、娱乐健身业等。 这些相关产业创造的税收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等税种,这些税种的税源对总部企业所在区域的贡献是相对稳定的,但不同行业也有其不同的特点。 1.金融保险业税源特点 金融保险业缴纳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其计税依据则根据金融保险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同分别进行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其纳税地点为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系统,分别以独立核算的总行、分行为纳税人;人民保险公司系统的所得税,分别以独立核算的总公司、分公司为纳税人;地方银行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及城市信用社等非银行金融企业,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总部企业衍生的金融保险企业,其创造的营业税通常可以贡献给总部企业所在区域,但企业所得税则视衍生的金融保险企业是否是独立核算的总行、分行或总公司、分公司而定,只有独立核算的总行、分行或总公司、分公司,其创造的企业所得税,才能贡献给总部企业所在区域。 2.信息服务业、中介服务业、新型服务业(除现代物流业)税源特点 信息服务业、中介服务业、新型服务业(除现代物流业)以及房地产业、
交通运输业、餐饮业、娱乐健身业等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5%的营业税均贡献给总部企业所在区域,而企业所得税在通常情况下,也会贡献给总部企业所在区域。但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在总部企业所在区域设立的是分公司,如果分公司不是独立核算的纳税人,且总公司设在其他地区,则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要汇总到总公司,不体现为对总部企业所在区域的税收贡献。 3.现代物流业的税源特点 现代物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按17%的税率征收的增值税,通常会贡献给总部企业所在区域,而企业所得税则根据该物流企业是否是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如果是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则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贡献给总部企业所在区域。 现代物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按17%的税率征收的增值税,通常会贡献给总部企业所在区域,而企业所得税则根据该物流企业是否是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如果是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则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贡献给总部企业所在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