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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建

2017-09-01 01:15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建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 要:政府
 摘 要: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公共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我国在推行过程中却存在一些现实的缺陷,而许多都与监督机制的缺乏和无效有关。 对此,本文从现实的必要性、监督点的有效分布、应注意的主要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作为“阳光下的交易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是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具体化和制度化。有人认为,只要将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化、集中化,采购过程中的价格、回扣、质量、腐败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然而政府采购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集中采购本身并不能解决采购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已有多年,但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不正之风至今也未能刹住,有的地方甚至发生了严重的质量事故。必须看到,即使实行了公开招标采购,自始至终都存在着公私、真假等矛盾,如采购实体或招标机构事先内定,在背后搞营私舞弊等非阳光交易行为。因此,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是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和紧迫任务。  一、良莠不齐的现实:强化监督机制的理由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过程中,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不健全,缺乏严格的操作规程以及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已在很大程度上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运行。  1.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执行存在着相当大的随意性。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缺乏有效的约束,由于人为的不合理因素而随意变更采购计划较为普遍。许多单位要采购什么就申报什么,只要采购资金来源有保障,能执行规定的政府采购程序,就可以随意采购。不难发现,这种政府采购做法只是改变了采购实体的采购方式,而缺乏对盲目采购和重复采购的有效约束。  2.政府采购制度在执行中被打了“折扣”——即存在执行不完全、覆盖面过小问题。政府采购制度本身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有效竞争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但在推行过程中,短期内难以从原有的采购方式中完全摆脱出来,有些地方在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将“明制度”变成了“暗规定”,使得既定的采购制度难以有效执行。例如,少数单位将达到“门槛价”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以逃避政府采购制度的约束。更有甚者,由于缺乏规范的操作程序,政府采购中的贪污受贿、损公肥私等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和信誉。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缺陷和漏洞,导致少数供应商之间表面上是相互竞标,暗地里却联手操纵标价,或中标后平分获利,或协商后轮流坐庄,从而限制了政府采购制度优越性的发挥。  3.“长官意志”干扰了采购规则,行政干预过多过滥。受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机制的驱动,某些地方政府常常强制性规定购买本地区产品,大型工程也指定单位自行承担,基本不进行价格与质量的比较。一些地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招标程序虽是公开的,但评标和定标的规则及标准却照顾了少数行政首长的个人意志(尤其是大型工程项目的招标采购)。  3.采购物品的质量难以保证。实际工作中,采购商品交付给采购单位,贷款结算给供应商后,一次政府采购活动就算完成。但采购物品的实际质量、售后服务的保障程度如何,就缺乏必要的监督和保证,从而在财政、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招投标代理机构等主体之间产生矛盾和冲突,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的信誉,增加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阻力。  操作上,构建政府采购的监督约束机制应贯彻以下原则: (1)监督者与操作者相互分离原则。政府采购一般有三个当事主体:管理监督者、操作者和使用者。管理监督者主要是财政部门,操作者一般指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招标中介组织,使用者主要是指采购单位。如果管理监督者与操作者不能相互分离,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就很难保证其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性。(2)依法监督原则。手段、行政手段虽是不可缺少的监督手段,但必须强化这个主要手段。从趋势上看,应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体系,依据法律开展监督工作。(3)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原则。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必须借助现有的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力量,建立以财政监督力量为主,其他专业监督部门力量为辅,中介机构监督力量为补充的监督队伍体系,做到内外结合,专兼结合。(4)事前和事中监督为主原则。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要从编制采购计划环节就开始实施监督,在采购过程中,要保证有相应的监督力量参与采购活动全过程,注重“防”和“堵”,使监督的关口前移,而不能把主要监督力量放在事后的“查”和“罚”——“亡羊补牢”固然需要,但“防患未然”却更加重要。  综上所述,在试行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初级阶段,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是一种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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