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税与纳税行为博弈关系的实证分析减少税收流(2)
2017-09-01 04:06
导读:由以上两个式子可以得出,纳税主体在偷税行为与不偷税行为之间的边际替代率为:MRS=-ay/bx=-P,/Py 显然,偷税和不偷税的边际替代率呈递减趋势,在此
由以上两个式子可以得出,纳税主体在偷税行为与不偷税行为之间的边际替代率为:MRS=-ay/bx=-P,/Py
显然,偷税和不偷税的边际替代率呈递减趋势,在此情形下,该纳税主体消费哪种商品,就取决于两种商品的相对价格。如果相对于不偷税,偷税的价格高,纳税主体将趋于减少对偷税的需求而更多地选择不偷税;反之亦然。
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的素质较为稳定,纳税人对税收法律的需求不会发生剧烈变动,其需求弹性较小,相比之下,税收法律的供给则更易波动,供给弹性也较大。因此,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将重点放在提供高的偷税价格上。
通过以上对纳税人行为因素及征税机关静态均衡的分析可以得知,造成税收流失现状的因素来自于多方面,主要有税收法律市场中的执法和司法变量、纳税人偷税价格等方面。纳税主体想要偷税,征税机关要惩罚偷税行为,于是就出现了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针锋相对的局面。这种情形下,将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作为一个博弈模型的双方进行分析,可以帮助我们以一个新的方式去认识关于税收征管环境中的法律知识,寻求到造成偷税行为的关键性因素,从而找出防止税收流失的途径。
二、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利益博弈的实证分析
(一)模型的假设
1 局中人--博弈过程中独立决策、独立承担后果的个人和组织。根据利益的一致性,可将局中人设为两方:一方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按时交纳税收的纳税人;另一方是代表政府执法部门的征税机关。为了使得表述更为简洁,在模型的求解过程中,用G代表征税机关,用T代表纳税人。
2 信息--博弈者所掌握的对选择策略有帮助的情报资料。即纳税人知晓征税机关何时稽查及惩罚力度,征税机关知晓纳税人是否偷税及偷税金额等等。
3 策略--博弈方可选择的全部行为或策略的集合。纳税人为了获得最大利益,会根据“成本一收益”的比较,选择以下两种策略:依法按时交纳规定数额的税款(简称不偷税)和不缴纳税款(简称偷税)。征税机关为了追求税收收入的最大化,其选择的策略也有两种:对纳税人进行稽查(简称稽查)和不对纳税人进行稽查(简称不稽查)。策略假设的前提是:纳税人和征税机关对其策略组合的选择都必须避免规律性,否则一旦对方发现,则会根据这种规律性预先猜到对方先前采取的策略并采取针对性的策略而始终获益。所以,本模型中的两个局中人应随机化自己的可选策略,即采取混合策略而非纯策略。
4 次序--博弈参加者做出策略选择的先后顺序。在此假定纳税人优先选择其策略组合,即是否偷税,随后征税机关选择其策略组合,即是否稽查。
5 支付--博弈双方的收益。即各博弈方做出决策选择后的所得与所失。纳税人和征税机关对双方要付出的成本及其收益都非常清楚。纳税人选择偷税,会给他带来预期收益;当然,若偷税被征税机关查出,则纳税人将面临一定的惩罚;并且,每个纳税人均通晓税收法规,知道自己的应纳税额、何时纳税、逃税会受到什么惩罚。而征税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稽查,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通过稽查,偷税可能被查出,但受征税机关稽查人员素质、纳税人精心设计假账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偷税也可能查不出来,此时,征税机关将遭受一定的损失。 根据以上分析,在建立模型之前提出一些假设:偷税给纳税人带来的收益为R,但偷税若被征税机关查出,则纳税人受到的处罚为F;征税机关稽查成本为c,纳税人偷税且被查出能给征税机关带来的收益为w,纳税人偷税但未被查出给征税机关带来的损失为L为了使得模型更加贴近现实,设R、F、c、w、L均为正实数。同时,假设征税机关稽查的概率为p,则不稽查的概率为1-p;纳税人偷税的概率为q,则不偷税的概率为1-q因此,征税机关的混合策略为(p,1-p),纳税人的混合策略为(q,1-q)。现实生活中,征税机关进行稽查是有风险的,即可能通过稽查而并没有查出偷税现象,因此,还需要假设征税机关稽查的风险为r,则顺利查出偷税的概率就是1-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