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优化税制理论对中国税制改革的启示
2017-09-02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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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何合理地改革
摘要:如何合理地改革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以顺应新世纪我国的趋势,已经成为一个极其重要和紧迫的。本文阐述了优化税制的主要,并指出优化税制理论对于我国的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税制改革的具体构想。
一、优化税制理论 优化税制理论是对如何构建经济合理的税制结构进行的学说,它主要是指两大目标的实现:一是税制设置要符合效率原则的要求,二是税制设置在满足效率原则的同时,还要兼顾公平原则。优化税制理论的两大目标能否实现以及如何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为实现这一优化税制所需信息的获取程度。理想状态下的优化税制理论是假设政府在建立税收制度和制定税收政策时,对纳税人的经济信息无所不知,而且政府具有无限的征管能力,获取信息的代价也是很低廉的,此时税收对经济效率不会产生任何扭曲的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状态是不可能实现的,信息不对称是广泛存在的,获取信息也是必须付出代价的,因此,我们只能把理想状态下的优化税制作为参照系,从信息不对称的现实角度出发,在现实可供选择的税收中设计出最接近理想形式的税制,这又被称之为“现实优化税制理论”。 现实优化税制理论主要对以下三个问题进行了研究: (一)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搭配问题 直接税(所得税)有助于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而间接税(商品税)则有助于实现经济效率的目标,现实优化税制理论首先了将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统一起来的可行性,承认了无论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两者是相互补充而非相互替代的。其次,在直接税和间接税并存的复合税制情况下,以所得税还是以商品税作为主体税种,则要取决于公平与效率目标间的权衡。所以,一国最终的税制结构模式还是要取决于该国政府的政策目标。 (二)优化商品税理论 优化商品税理论是英国剑桥大学福利经济学家拉姆齐最早在1927年提出的,他研究的基本问题是:如果政府仅仅只能以“扭曲性”商品税作为获取税收收入的工具,应如何设置商品税系才能使效率损失最小而使纳税人保持尽可能多的福利。拉姆齐通过严格的
数学推导,提出了“拉姆齐法则”(逆弹性法则),即对每种商品课征的税率应该同该商品供求价格弹性成反比,因为对弹性越大的商品征税,这种商品的价格上升幅度就越大,从而征税的扭曲效应也会越大,所以,优化商品税理论要求,对弹性大的商品课征低的税率,对弹性小的商品课征高的税率,使总体的超额负担最小化。显然,拉姆齐法则没有将公平原则考虑在内,仅从效率原则入手。因为考虑缴纳商品税的个人都是不同质的,对低弹性商品(如食品)按高税率课税往往会使穷人的税收负担高于富人。因此,以米尔利斯为代表的优化税制学派对拉姆齐法则进行了发展,一是加入考虑再分配公平的目标,就现实的一般情况而言,对必需品适用低税率或免税,对奢侈品要适用高税率。二是由于拉姆齐式的商品税不能保证生产效率的高效,政府还必须开征其他扭曲性的税收。这是因为政府在现实情况下不可能获得充分的信息,而且征税能力也会受到限制。 (三)优化所得税理论 优化所得税理论是维克里在1946年首先提出的,与拉姆齐不同的是,他的研究是直接从不充分信息对优化税制的约束条件入手,是直接从效率与公平两大原则并重条件下税制对经济行为主体刺激作用入手。维克里研究的基本问题是,如何使个人累进所得税的设置既能促进收入再分配目标的实现,又不至于个人工作的积极性。从相当意义上说,维克里的研究思路实际上是现实优化税制的真正出发点。他首先论证了累进所得税对劳力供应与个人工作积极性的负面影响,创造性地建立了使所得税效率与公平达到相对均衡的模式,但他对这一问题的论述模式过于复杂,且许多论点不够明确。后来,米尔利斯用数理推导出了关于优化累进所得税的一般结论,即在政府目标是使福利函数最大化的前提下,社会完全可以采用较低累进的所得税来实现收入再分配。所得税累进程度越高,替代效应越大,超额负担也越大,即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损失,而且对公平分配目标的实现也是无益的,因为,低收入者所得税的免征额是固定不变的,过高的边际税率只能使高收入者的收入减少, 却不能使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提高。米尔利斯还进一步提出了“倒U型”的优化所得税率模式,即从社会公平和效率的总体考虑,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以适当高些,而处在收入水平两极的低收入与高收入者都不应受制于过高税率,这样不仅能稍减经济效率的损失,也有利于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