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和完善大陆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2)
2017-09-02 01:10
导读:第三,费用扣除简单化造成的不公平问题 大陆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上过于简单化,远不如台湾、香港合理。仅以大陆的工薪费用扣除额为例,按现行个
第三,费用扣除简单化造成的不公平问题 大陆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上过于简单化,远不如台湾、香港合理。仅以大陆的工薪费用扣除额为例,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取得工薪者,每月固定扣除生计费用800元。这种表面上的平等,结果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纳税人的家庭经济负担各不相同,致使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亦不相同。按等额扣除后,不但未能缩小收入差距,反而可能扩大差距,显然也不符合“再分配注重公平”的要求。因此,应在充分考虑目前大陆家庭人均收入差距的前提下,借鉴台湾、香港的有关做法,确定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和豁免。也就是说,税前的费用扣除必须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和实际情况,包括家庭实际赡养人口、伤残疾病支出、
培训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等各项加计扣除,并结合大陆的人口生育政策、保障制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的免税额。通过上述扣除,才能使纳税人在较公平的起点上缴纳税收,避免扣除简单化所造成的课税不公。还应看到,月薪800元的起征点尚是20多年前确定的,当时大陆尚处温饱阶段。这一起点与如今小康社会的标准相比,显然偏低,这也是造成大陆个人所得调节对象不到位,80%的个人所得税均来自职工工资收入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应参照台湾、香港的做法,构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调整机制,使之能配合物价水平和整个国民收入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始终保持在相对合理的水平上,真正成为有效调节收入差距的重要工具。
第四,源泉扣缴伴随的税收流失 个人所得税调节对象能否到位,不仅取决于税制本身的设计是否存在缺陷,更取决于税制执行的基础及相关配套条件是否具备。源泉扣缴只有在纳税人收入显性化、社会监管体系健全,且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的财务制度规范,并愿意与税务机关密切配合的条件下才会有效,但大陆很难保证这几点。事实上,大陆在改革开放后,居民收入来源具有多元化、隐形化和非规范化特点。个人收入通常直接以现金支付,并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单位或个人又常常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使得税务部门很难掌握个人的真实收入情况,导致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不真实,瞒报和不报现象较为普遍。由于源泉扣缴只能管住那些代扣代缴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工资收入,结果必然形成个人所得税管住了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却管不住高收入的“新生贵族”的尴尬局面。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把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点放在税制执行的基础条件和配套条件上,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和源泉扣征并重的征缴制。一方面,要建立和健全个人收入支付机制和代扣代缴机制,包括:实现个人收入支付信用化和规范化,个人任何来源的收入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尽量减少现金支付;一律实行存款实名制和居民身份证代码制,并建立银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银行与税务机关通过机联网,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以利于税务部门对个人真实收入监控和征税;大力整治代扣代缴制度,完善《代扣代缴义务申报条例》,建立约束激励机制,运用利益诱导方式鼓励诚信纳税,对违规者则应加大惩罚力度,提高其违规成本,从而督促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另一方面,要真正全面实施个人申报纳税制度,包括:统一规定纳税人无论是否已适用源泉扣缴,年终都须向税务机关办理结算申报纳税手续,对已扣缴的税额可以从全年应税额中抵扣;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登记号码体系,并同居民身份证联系;建立健全税务代理制及化征管手段,为个人自行申报纳税提供社会化和专业化服务:建立全社会的个人信誉约束机制,构建一套覆盖社会的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信誉档案信息系统,通过公开纳税信息,推进诚信纳税,制约偷逃税行为。
「」 ① 徐滇庆、李金艳:税制改革[M].中国出版社,1997. ② 项怀诚:个人所得税调节谁[M].经济出版社,1998. ③ 刘瑞杰,海峡两岸个人所得税制度比较[J].涉外税务,2002(2)。 ④ 朱明熙,个人所能税的调节作用何以失效[J].济学家,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