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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检查中有关货物账的查帐技巧

2017-09-02 01:08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增值税检查中有关货物账的查帐技巧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增值税检查是我国税收
增值税检查是我国税收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查的重点是各类货物的收、发情况。企业货物的收、发情况较为复杂,现以工业企业为例,探讨一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货物账的查账技巧。  一、审查自制货物  企业自制货物,包括自制的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和自制材料等,是通过“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原材料——自制材料”等账户核算的。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一般记入“生产成本”账户。审查时,应重点审查上述账户的贷方记录及相关凭证,同时,对照审查有关收入账户或应交税金账户,看其计税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审查时,通过“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原材料——自制材料”或“生产成本”等账户的摘要栏记载,审核贷方记录和相关凭证。先查阅记账凭证中列示的科目对应关系,即贷方所对应的借方科目,判明自制货物的去向。然后,审查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查明其数量和金额。在此基础上,依照税法规定,审查核实应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其具体审查办法如下:  (一)若借方科目是“产品销售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产成品——委托代销产品”、“其他业务支出——材料销售成本”等科目,说明企业将自制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此时,应根据所销售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及销售对象,查阅“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及有关凭证,核实应税销售额的确定是否正确,尤其是价外费用、包装物押金以及折扣销售、还本销售等特殊销售形式的计税处理有无差错;销项税额的是否准确,有无直接按成本或会计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  (二)若借方科目是“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或“应付账款”、“应付利润”、“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说明企业将自制货物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抵偿债务,支付应付利润,以物易物等而未作销售处理,却直接按协议价格或成本价转账。遇到这种情况,应仔细审查相关会计凭证如销货发票、货物出库单等,查明应作未作销售处理的自制货物的数量,并依照同类货物的当月或最近时期平均销售价格或者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应税销售额,再按照该类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若借方科目是“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劳务”、“递延资产”或“待摊费用(房屋建筑物修饰)”、“应付福利费”、“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说明企业将自制货物用于本企业的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者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这类业务虽然不构成会计销售,但属于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登记收入账户,直接按成本转账,但应按税法规定计算登记增值税销项税额。审查时,若发现企业有上述业务,则应进一步审查相关记账凭证,看是否列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若有,再接上述第(二)项的审查办法,复核销项税额,并与记账凭证上列示的税金数额相核对,看是否相符。若没有,则应按上述办法重新计算登记销项税额。  (四)若借方科目是“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说明企业自制货物发生了损失。此时,需要查明记账凭证上是否列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然后详细审查货物损失报告单和有关成本计算资料,核实非正常损失的自制货物的数量、成本及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成本,计算应予转出的进项税额。必要时,应深入实地进行盘查。  二、审查委托加工货物  企业委托加工的货物,在会计处理上,先通过“委托加工材料”等账户核算。待加工完成收回时,由“委托加工材料”账户转入“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账户,或“包装物——委托加工包装物”账户。对委托加工货物的审查,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一)审查“委托加工材料”账户。先通过“委托加工材料”账户的借方记载,查阅相关的会计凭证,若记账凭证上列有“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则需查明该货物是否为生产经营应税项目所用货物;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的开具要求;加工费及税金是否已经支付。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不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审查“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账户或“包装物——委托加工包装物”账户。按照规定,企业收回的委托加工的货物,若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者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若用于免税项目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审查时,应侧重上述账户贷方记录的审查。通过上述账户的贷方记载,查阅会计凭证。通过记账凭证中列示的科目对应关系,查明委托加工货物的去向、数量、金额,继而核实其计税情况:  1.若借方科目是“其他业务支出(材料销售成本)”,说明企业将委托加工货物用于对外销售并己作销售处理;若借方科目是“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应付账款”、“应付利润”、“原材料”等科目,说明企业将委托加工货物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抵偿债务、支付应付利润、以物易物等而未作销售处理;若借方科目是“在建工程”、“其他业务支出(××劳务)”、“递延资产”或“待摊费用(房屋建筑物修饰)”、“应付福利费”、“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等,说明企业将委托加工货物用于本企业的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者用于对外投资、无偿赠送他人等。发现企业有上述业务,应参照自制货物的审查办法,核实应税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看其计税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若借方科目是“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产品销售费用“或”待摊费用“,说明将委托加工货物用于生产经营,其进项税额是可以申报抵扣的,但若用于免税项目,应将其进项税额转出。  3.若借方科目是“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说明企业委托加工货物发生了损失。此时,需要查明企业是否按规定依照损失货物的实际成本和适用税率转出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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