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检查中有关货物账的查帐技巧(2)
2017-09-02 01:08
导读:三、审查外购货物或接受投资、捐赠、分配转入货物 采取实际成本组织材料核算的企业,其外购材料或接受投资、捐赠、分配转入的材料,是通过“原材
三、审查外购货物或接受投资、捐赠、分配转入货物 采取实际成本组织材料核算的企业,其外购材料或接受投资、捐赠、分配转入的材料,是通过“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账户核算的。采用计划成本组织材料核算的企业,先通过“材料采购”核算购进成本,待材料验收入库时,按计划成本转入“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账户。审查时,应从材料收入、发出两方面进行: (一)审查“材料采购”或“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账户借方记录。通过上述账户的借方记载,查阅相关的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若记账凭证上列有“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则需查明: 1.该货物是否为生产经营应税项目所用货物,有无扩大抵扣范围多计进项税额的情况。检查前应先查阅产品设计说明资料,检查看生产工艺过程,了解企业所生产的各种产品的耗料情况,掌握其材料构成;查阅“固定资产目录”和“材料目录”,一方面了解企业为生产产品需要购进的货物种类,另一方面,了解企业“固定资产”与“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存货的划分是否准确,有无将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错划为存货的情况。然后,查阅记帐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通过原始凭证如发票账单,查明购进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并与已经核实的企业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存货目录相对照,审查企业有无将购进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所用物资、已确定特定用途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包括接受投资、捐赠、分配转入的货物),一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2.是否取得法定的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确定是否正确。审查时,可通过查阅每张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进行核实: 对购进或接受投资、捐赠、分配转入或进口的生产经营应税项目所用材料(包括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要看其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有无按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若取得专用发票,还要审查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开具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专用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对购进的生产经营应税项目所用的免税农业产品,应重点核查:企业使用收购凭证是否是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有无用自制收购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购进的农业产品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的范围,是否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直接购进的;买价是否真实,扣除率是否准确。 对购进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应重点核查:作为低扣凭证的的运费结算单据是否属于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或者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有无私制发票或者将非正式运费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情况;据以计算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费金额,是否为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有无将货票上注明的装卸费、保险费等一些杂费也计入扣除的情况;扣除率是否正确,有无擅自提高扣除率,多计进项税额的情况。 3.审查外购材料入库时间。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货物验收入库之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此,应按下列办法进行审查核实:对于采取实际成本组织材料核算的企业,应在查实“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账户借方发生额的同时,看其记账凭证后面是否附有材料入库单,货物验收入库的手续是否齐全,有无虚假入库的情况。对此项业务,也可以根据“在途材料”账户及相关凭证进行查实。对于采用计划成本组织材料核算的企业,应根据“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账户借方记录,对照“材料采购”明细账,结合相关凭证进行审查。对于入库手续齐全的购进货物,可逆向审查购货凭证。必要时,可以通过深入仓库、车间等进行实地查证。 (二)审查“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账户贷方记录时,参照委托加工货物中“原材料——委托加工材料”的审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