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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调整的理论思考(3)

2017-09-02 02:49
导读:三、简短结论 我国各级政府和立法机构的关系尚处于欠成熟期,财政监督应侧重于控制投入,相应在界定预算调整事项时,应以是否符合预算计划为标准
 三、简短结论  我国各级政府和立法机构的关系尚处于欠成熟期,财政监督应侧重于控制投入,相应在界定预算调整事项时,应以是否符合预算计划为标准,即合规性,对执行过程中产生较大差异的事项,需编制预算调整计划按照程序审查和批准。如果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仅以平衡为条件,规模和结构的变动不受限制,那么,政府部门可以只向权利机构提交一个总的收支数额,没有必要将“预算草案的主要”提交权利机关进行初步审查,而且,即使提交的内容很完整、很详细,权利机构审查和批准预算也没有什么意义和作用,也就没有什么预算约束性可言。同时,建议在修改《预算法》和有关预算管理制度时,对预算调整的内容做更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  [1] 包丽萍等。政府预算[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 王雍君。公共预算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3] 傅志华。税收大幅超收与预算严肃性的思考[J].财政,2003,(5)。  [4] 郭京裕。对预算调整含义的理解[J].预算管理与,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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