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经验看非农用地土地出让金纳入税收预算(2)
2017-09-04 01:23
导读:(2)日本 日本土地资源紧缺、自然灾害频繁,加上90年代初期开始经历的房产市场动荡,涉及对土地征收的税制较为全面复杂,并多次改动。 保有阶段现
(2)日本
日本土地资源紧缺、自然灾害频繁,加上90年代初期开始经历的房产市场动荡,涉及对土地征收的税制较为全面复杂,并多次改动。
保有阶段现存税种主要为固定资产税,税率为1.4%,由当地税务部门每年决定计税基础,把土地、房屋及折旧资产等一并算入固定资产纳税,其中土地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除此之外,为了确保城市,特别是城市规划事业所需资金,日本城市化促进区域开征0.3%的城市规划税,计税基础也需要地税部门每年决定,课税对象均包括土地和其他不动产。
2003年以前,地方政府可以单独针对土地征收特殊土地持有税,但其附属于不动产购买,计税基础为不动产买价,1月1日起被中止,但周期不定。与其相似,土地价值税原针对土地评估价值征收,设置15亿日元的税收减免,但目前已被中止。
综合以上各税收的课税对象和现存情况可以看出日本针对土地设置税目较为繁杂。
针对其课税对象,与其他国家相比,将土地纳入不动产一并征收到的做法被大部分国家施行,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在评估程序上省略了房屋与土地的两次评估,节约了价值确定成本,另一方面,达到相同税收收入,统一征收比单独针对土地征收可以制定更低的税率,较易接受。此外,相同的土地上,不同等级的建筑物使用人,其收入水平很可能有很大差别,这种差别往往通过单一的土地无法体现,因此统一征收还有公平性的考虑。从日本土地税制的改变可以看出其取消了土地价值税和特殊土地持有税,结合日本房地产市场出现的问题可以认为,这种改革有减小征收成本和减轻纳税人税负的双重目的。
针对城市规划税可以看出税收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可以通过调整资源利用程度和所有人利用方式等多种渠道来体现,相比较土地租金而言,这种配置表现出更广的控制范围。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3)德国
德国土地税起源很早,并参入了一系列学派、理论和政治因素,虽然以地租征税一直引起关于经济效率的讨论,并且现行土地税系统复杂,但总体特征没有脱离根据土地产出能力确定土地税收标准,这种特征从中世纪一直沿用至今,因此德国土地税被人认为是地租的税收。这种思想的主导影响来源于Henry George学派所注重的对自然资源租金和增值的区分,该学派理论认为地租部分应该完全纳税,而增值部分应该免税。
德国土地税为典型的地方税,每年对除获得税收减免以外的所有本地不动产征收,与所有者身份、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均无关,以不动产价值作为税基,先乘以联邦规定的适当百分比,再由地方税务局用自己确定的比率乘以联邦确定的税基,比重一般在0.1%~0.6%。对于承租人,土地税的经济负担要以杂项租赁费用的名义分配。值得注意的是,不动产价值根据1964年1月1日(前西德)和1935年1月1日(前东德)确定的公平市场价值确定。
一般观点主要注重于对租金和税收性质的区分,但德国模式从理论上和实践操作上共同提出了新的联系租金与税收的方式,即通过两重税率的方式,将租金实际作为了最终税收额的课税基础,整合了租金的价值功能和税收的固定性收入作用,也同时避免了两种收入的性质差别。值得注意的是德国的基础不动产价值确定依据追溯时间久远,因而在价值评估上与其他征收土地租赁价值税的国家有所区别。
2.经验总结
(1)实施土地租赁价值税
理论上租赁价值税可以随土地价值的变化而变化,从而良好的解决税收确定性与土地出让金市场性的矛盾,但是由于需要跟随土地资源价值的变化不断改变税收基础,租赁价值税必须建立在健全的测评基础上,如果评估成本过高则该税种不易实施。根据现有经验,合并征收是尽量减少这种测评成本的现有方式。 (2)灵活使用税收的资源配置作用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税收的配置作用并不直接表现于对市场信号的反应,而是通过调整相关人利益从而影响到他们的经济行为,这种作用与土地租金的市场性调节是可以相互补充的,尤其需要对某些行为进行微调时,辅助性小税种的设置对于土地体系的收入控制有正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