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约谈制的比较研究与思考(2)
2017-09-04 01:23
导读:(二)其他国家的类似制度 在美国,一旦纳税人明确表示无法缴纳税款或拒绝缴税时,自动电话催缴中心将把欠税名单和欠税情况传给小区税务局进行追
(二)其他国家的类似制度 在美国,一旦纳税人明确表示无法缴纳税款或拒绝缴税时,自动电话催缴中心将把欠税名单和欠税情况传给小区税务局进行追缴。小区税务局在受到追缴通知后,首先要约见纳税人,由调查员和纳税人面谈。 对于调查员所提出的问题,纳税人有义务回答,并提供有关账目和证据。如果纳税人不合作,税务局可以申请法院发传票传唤纳税人接受询问。若纳税人拒绝,法院可判其“藐视法庭罪”。法院对税务局提请签发传票要求一般不会拒绝。[3]在约谈中,美国税务局还有权在特定的情况下对纳税人所欠的税款给予妥协。这些情况包括:对评定税额的正确性存在疑问;对税额的可征收性存在疑问,即对纳税人能否全额缴纳税额存在疑问;有效税务管理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税额准确性和课征性没有问题,但是如果纳税人表明税额的征收将导致经济困难或是不公平的,税务局可以允许纳税人提出妥协协议)。[4] 加拿大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接到税务局寄来的评税通知书后对评税税额有异议,经与当地税务局联系仍不能达成一致,就可以在评税通知书发出90天内填写反对通知书,寄回联邦税务局。对于联邦税务局分发下来的反对通知书,区税务局上诉部门将指定专人进行复核、调查,并和纳税人进行约谈,尽量和纳税人达成协议。 意大利税法规定,在审计程序中,纳税人必须向税务官员出示商业账目资料,并回答税务官员的问题。但是,纳税人也有权拒绝税务官员的审计,也有权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问题。然而,未向税务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在以后的司法程序中使用。[5] 日本实施的“税务相谈”制度实际上是所谓的税务咨询制度。纳税人可以通过直接到税务相谈室面谈的做法进行税务咨询。日本各个国税局都设有税务相谈室,并在主要的136个税务署设有税务相谈室的分室,由约600名熟悉税法、经验丰富的税务相谈官负责税务咨询和处理纳税人的意见。咨询服务是免费的。[6]
(三)评价 从上述关于外国或地区税务约谈制度的实施来看。 笔者认为可供借鉴的地方在于: 首先。税法中明确确立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纳税人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美国、香港、意大利的税法中,一般都明确纳税人负有合作义务和提供资料的义务。例如,在美国,不履行合作义务可能会受到法院以“藐视法庭罪”处罚。在意大利,不履行提供资料的合作义务甚至可能导致程序上的不利后果。在我国香港,不履行合作义务将直接影响纳税人所承担的实体法上的加重处罚的后果。这类明确的义务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对于提高税务稽查约谈的严肃性,加大税务稽查约谈力度很有意义。 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和纳税人就税款和处罚进行妥协的裁量权。在美国,税务机关于法定情况下,可按照妥协协议程序和纳税人就所欠税款达成税收协议的权利。加拿大也要求税务机关的上诉部门和纳税人达成税收领域的协议。我国香港税法也赋予税务局局长酌情减免或减少罚款、税款利息乃至税款的权利。这种税收妥协协议或裁量权的做法,使税务机关在税务约谈制度中有更大的裁量权,可以针对具体案件的情况和纳税人的不同境况作出更为合情合理的处理结果。但其不足在于这种裁量权行使需要得到有效的监督,并需要得到合理的限制。 再次,在税务稽查约谈制度中,重视和纳税人的平等关系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税法对违反税法的行为给予纳税人较多的补救机会,并在复议、上诉制度中也重视和纳税人达成协议来处理税收争议。中国香港税法允许纳税人聘请专业会计师作为顾问。意大利税法还将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问题和拒绝审计作为纳税人的权利。这类规定对于杜绝税务机关的不当稽查和保护纳税人合法经营权不受不当干扰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违反税法的行为,重视采用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对于可能导致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措施倾向于采取慎重态度。例如,在我国香港,税法允许以罚款代替对违反税法行为的检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