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税问题的四个基本判断分析(2)
2017-09-05 05:52
导读:判断之三:减税与减支相比,减支更为重要 税收既然是作为政府活动的财源而征收的,它的规模大小,是增还是减,直接取决于政府支出的规模。如果政
判断之三:减税与减支相比,减支更为重要 税收既然是作为政府活动的财源而征收的,它的规模大小,是增还是减,直接取决于政府支出的规模。如果政府职能范围不做相应调整,政府支出规模不能随之压缩,在当前的国情背景下,减税举措的单兵突进,所带来的结果将不外有二:或是被迫加大举债规模而“以债补税”,或是引发新一轮收费浪潮而“以费补税”。 问题是,当我们转向现实的政府职能层面而寻求压缩支出规模的途径时,便不无沮丧地发现,上述情形的出现,有着极大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体制转轨期间政府职能的调整步伐缓慢,旧的职能未能减下去,新的职能又增加了不少。再加上既有的法制框架内几乎没有对政府部门扩张支出欲望的有效的约束机制,使得财政税务部门根本没有能力压缩支出规模。另一方面,在计划经济的体制环境中运转了多年的政府部门,至今仍习惯于以行政性手段和非规范化办法从企业和居民那里取得收入,因此,我国的财政税务部门也没有能力阻止非规范化政府收入行为的蔓延。 所以,如果我们必须实行减税,那么,有关减税的安排与压缩政府支出规模的举措必须同步出台。并且,减税与减支相权,要将后者放在更为重要或优先的地位。即便在减少政府支出规模的同时,税收未能相应减下去,我们亦可获得一个“退而求其次”的结果:腾出手来,将由此出现的多余收入用于消化历年的“欠账”或用于削减赤字和国债。
判断之四:当前确有减税的可能和必要 我国现行的税制,是在1994年开始实施的。从那时起到现在,8年的时间过去了,税收所植根的客观经济社会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税收的实际征收率。这些年来,随着税务部门征管力度的加大和征管状况的改善,再加上新税制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我国税收的实际征收率已经有了相当的提升。初步的估计数字,其提升的幅度至少要以10个百分点计算。税收实际征收率的提升,不仅为税收收入的增长装上了一个“加速器”,而且带来了整个社会实际税负水平的变化。 常识告诉我们,在任何时期、任何情况下,大到一个国家的整体税制设计,小至某一单个税种的税制安排,总是以取得既定规模的税收收入为基本着眼点的。不过,既定规模的收入,并非税基和税率两个因素的乘积。由于现实生活中的税收实际征收率永远不会达到100%,故在设计税制时,无论是税基的选择,还是税率的安排,都要“宽打窄用”——将当时的实际征收率的因素放入其中,将税基定得宽一些,把税率搞得高一点。所以,不同于“制度”的税负水平——税基和税率两个因素的乘积,“实际”的税负水平,是税基、税率和实际征收率三个因素的乘积。其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发生变化,都会带来实际税负水平的升降。这便意味着,即使未采取任何旨在提高制度税负水平的行动,随着税收征管状况的改善,也会使实际税负水平相应上升。 可以认定,我国现行的税制,无论税基还是税率,都是根据1994年税收征管状况所能达到的税收实际征收率而确定的。如果当时的税收实际征收率能够达到目前这样的水平,我国的税制安排,特别是其中的税基和税率,很可能不是现在这个样子。比如增值税,我们可能并不需要如此宽的生产型税基,也不需要17%的税率。所以,同1994年的情况相比,当前我国的实际税负水平已经有了相当的提高。就税收制度本身的情形而论,我们确有重新审视和调整实际税负水平,从而减轻企业和居民税收负担的必要与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