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税问题的四个基本判断分析
2017-09-05 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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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1998年开始实行积
如果从1998年开始实行积极财政政策算起,关于减税的话题人们已经讨论差不多整整四年的时间了。现在,似乎到了加以总结并做出相应判断的时候。
判断之一:减税从来都是对的 这是因为税收归根结底是政府活动的成本,同企业要不断地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一样,作为一个特殊的产业部门的政府,在保证其所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质和量不致下降或减少的条件下,将企业和居民为消费公共物品或服务而需付出的代价——税收减下来,政府的活动成本便下降了,效率便提升了。再进一步,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和福利状况亦可以由此得到改善。无论如何,这都是一件好事情。所以,有关减税的建议或方案,永远都是值得欢迎的。
判断之二:减税的目的在于减负 之所以减税,特别是之所以在当前的形势下提出减税,其根本目的无非是通过减税,将企业和居民承受的负担降下来,并通过此举来扩大内需,争取较高的经济增长。本着这样一种认识,凡是属于政府部门从企业和居民那里取得的、由企业和居民割让的货币收入,均可纳入减负的视野。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减税并非是通向减负目标的唯一路径。 留意一下当前收入格局的全貌,就可以看到,税收只不过是企业和居民所承受的来自于政府部门的负担种类之一。除此之外,政府还使用别的形式,通过别的渠道取得收入。其中,属于规范性的、纳入预算的收入有:企业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以及其他杂项收入;介于规范性与非规范性之间、未纳入预算但可比较精确地统计的收入有:预算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收入等;纯系制度外、且无法加以精确地统计的收入,则是由各部门、各地区“自立规章,自收自支”的各种收费、罚款、集资、摊派收入等等。如果将上述四个层次的收入统统相加,各级政府收入的总量,起码要按税收收入的倍数计算。 根据初步的测算,在2000年,税收收入总额为12660亿元。这个数字,在当年GDP中的占比为14.16%。以此为基础,加上第二和第三个层次,前三个层次的政府收入总计为26314.87亿元,在GDP中的占比便提升至29.43%了。再计入第四个层次——制度外收入,并按其占GDP的5%计算(这是1996年的典型调查数字。当前的水平,可能比那时还要高出一些),那么,整个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便又达到34.43%的水平了。 如果以是否纳入预算作为判定规范性与否的标准,那么,前两个层次的政府收入便是规范性的,后两个层次的政府收入则是非规范性的。正是由于规范性的政府收入和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同时并存,而且相比之下,在数额上后者又大于前者,所以,1998年,朱镕基总理将当时的中国政府收入格局描绘为“费大于税”,并为此启动了“费改税”的改革。所以,站在政府的收入行为及其机制亟待规范的立场上考虑问题,在为企业和居民减负的政策安排中,可以认定,与其减少规范性的政府收入,不如减少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与其减税,不如减费。 其实,税收也好,收费或者其它别的什么政府收入形式也罢,最重要的问题莫过于,它的运行是否有一个规范化的机制?如果政府可以想收什么就收什么,想收多少就收多少,或者,想怎么收就怎么收,企业和居民负担的水平不可能是低的。而且,是不可能有止境的。不少政府收费之所以会为人们所厌恶,也正是因为它有着这样一个不规范的机制。 进一步看,这几年,企业和居民的负担之所以会日渐沉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强化税收征管和“费改税”两项工作的非同步性:一方面,税收征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已经带来实际征收率的提高,并支撑了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另一方面,“费改税”的进程相对迟缓,至今没有多少实质性进展。一“快”一“慢”,“快”“慢”不等,非规范性的政府收入未能随规范性政府收入的增加而相应减下来。所以,在税收收入的高速增长相对弱化了我们对非规范性政府收入的依赖之际,现在迫切要做的事情,就是加快“费改税”进程。并且,从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及其机制的宏观层次上,将“费改税”和税收制度的调整结合起来,通盘考虑政府的收入规模与企业和居民的负担水平。政府的收入行为及其机制规范化了,企业和居民的负担水平自然会相应减下去。换言之,其他国家一般要通过减税来达到的目的,在当前的中国,可以通过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及其机制的途径去实现。它所产生的政策效应,可能不亚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