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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赢利行使收益权的模(3)

2017-09-07 05:41
导读:第四,加剧了社会分配的不公。国有企业创造的利润没有向国家分红,而是留在企业里由企业自由支配。数目庞大的利润,除了用作流动资金、支付非国有

  第四,加剧了社会分配的不公。国有企业创造的利润没有向国家分红,而是留在企业里由企业自由支配。数目庞大的利润,除了用作流动资金、支付非国有股东股息和新增投资外,就是用来供企业高级管理层挥霍和为企业职工滥发奖金和福利,过度地拉大了赢利国有企业职工和其他社会成员收入的差距,加剧了社会分配的不公。
  三、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赢利行使收益权的模式选择据了解,国资委正在起草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将使得中央企业不再能“独享”一年6000多亿元的利润,而要开始向国家这个出资人上缴收益。目前国资委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具体方案,有望年内出台。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开始进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其中北京市对所出资企业的收益收缴工作已全面推开。这表明政府已经决定将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赢利行使收益权。接下来要解决的问题是应由谁代表国家行使收益权?怎样行使收益权?收上来的红利应如何正确使用?
  (一)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收益权比较合适。由谁代表国家行使收益权?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财政部代表国家行使收益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收益权。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国资委的应然性质是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简单地说,就是所出资企业的股东。2003年5月13日公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2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同时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条例》从宏观上明确了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地位和特征,强调国资委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机构对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拥有的权利,追求出资收益的最大化。这一规定说明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不是行政管理,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权仅限于出资人权利的制度追求。因此,国资委应是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赢利行使收益权的合适人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国资委应依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则来行使收益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反映政府作为出资人以资本所有者身份取得的收入和用于资本性支出的预算,是对政府在一个财政年度内经营性国有资本收支活动进行价值管理和分配的工具,它反映的是国有资本所有者与国有资本经营者之间的收益分配和再投资关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就是要通过计划,反映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活动,以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与国有企业的根本性重组,确保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并服务于政府的社会和经济管理的总体目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最能体现政府的国有资本所有者职能,其分配主体是作为资本所有者代表的政府,它以国有资本的宏观经营并取得宏观经济效益为分配目的,以资本所有权为分配依据,并以竞争性市场为其活动范围,其收支内容基本上是围绕着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价值管理和分配形成的,因而国有资本预算是经营型预算。国资委行使收益权的依据应当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则。现在的问题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该由谁来编制?是财政部门,还是国资委?财政部和国资委争论了很久,现已初步达成一致,由财政部负责编制总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资委负责编制166户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笔者的观点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应作为整个财政预算的一个子系统,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国资委负责制定,并与财政部门制定的公共财政预算一起提交每年的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交国资委执行。
  (三)收上来的红利应由财政部门和国资委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则来决定其用途。收上来的红利应如何正确使用?这是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赢利行使收益权最终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是国资委收取的国有企业红利应该上缴给财政部,纳入总的预算程序。正如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杨瑞龙所说:“这笔资金的最后归属应该是国家,而国家的代表是财政部。在红利交到财政部后,财政部可以成立一个像国家投资基金一样的公共基金委员会,建立专门的条例,规定投资只能用于公共领域,比如社会保障等。在这个公共基金委员会,国资委可以派代表,财政部和相关的劳动社会保障部等类似机构也可以派代表,决定怎样用这个钱。”国资委研究中心企业部部长王志钢认为:“国企上缴的红利,应先交给国资委,当然这个钱收过来之后,一定要国家用,国家怎么用,要有一个合理的划分。但不要把国有资本预算体系和财政部的公共财政体系对立起来看,国有资本预算体系是公共财政里面的一个子体系、小体系。至于这部分红利怎么进入财政部,只是具体的操作问题。”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制定一个规则规定按一定比例将国有企业上缴的红利分为国有企业发展基金和公共事业基金,同时规定由国资委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赢利行使收益权,国资委必须将收取的国有企业红利上缴给财政部,财政部再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则规定的比例将上缴红利注入国有企业发展基金和公共事业基金。国有企业发展基金由国资委编制规划用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公共事业基金由财政部编制规划用于教育、住房、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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