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与税收新理念的探析(2)
2017-09-08 02:51
导读:三、关于税收新理念的探索 依据“税收适应经济发展”来推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信息流完全能够等价反映资金流的电子商务,比特税将显示其生
三、关于税收新理念的探索 依据“税收适应经济发展”来推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在信息流完全能够等价反映资金流的电子商务,比特税将显示其生命力。但在电子商务信息流无法完全等价反映资金流的技术条件下,我们应该寻求一种“转化性”的解决方案——实施将信息流转化为资金流的信息预提税制。 信息预提税的征税对象是信息流,而具体的征税依据是资金流——卖者出售商品或劳务所获取的收益。它以买者付款为征管切入点,通过在SET体系下建设网上税收监控中心的途径,从源扣缴流转税与所得税。信息预提税制将涉及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的。 1.国内信息预提税制。国内信息预提税不涉及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分配问题,只涉及政府如何对纳税人征税的问题。(1)信息预提流转税。在买方付款时,以买方支付的价款总额从源对卖方征收营业税、消费税以及增值税(销项税款),卖方凭增值税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2)信息预提所得税。根据征管的需要,可将收益划分为不含成本型与包含成本型两类。对于不含成本型的收益(如股息等),可直接以买方支付的总额从源对卖方计征所得税;对于含成本型的收益,以买方支付的价款总额从源对卖方计征所得税,卖方凭经事务所审核的成本总额向税务机关捉出申请,进行纳税调整。 2.国际信息预提税制。在国际税收领域,信息预提税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相关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分配。(1)信息预提流转税。由商品进口国向进口商(买方)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以及消费税。这完全符合现行的国际惯例,即出口国实行免退税,进口国依据消费地原则征税。(2)信息预提所得税。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跨国所得课税的诸多国际惯例,如常设机构原则等受到了严重的挑战。为此,我们应该寻求新的征税理念:第一,收入来源国从源征税原则。凡是收入来源国的购买者因购买商品或劳务,向他国居民支付的款项,一律由收入来源国从源计征所得税,而不论他国居民是在何处、以何种方式提供商品或劳务,这样既可避免有关常设机构原则(服务器及网站是否属常设机构),劳务提供者是否在收入来源国出场以及所得性质划分等矛盾漩涡,又可防止电子商务下的税收流失。第二,有关国家分享征税权原则。在收入来源国从源征税的基础上,收入来源国与居住国之间可以通过签订税收协定的方式,协商分配税收的比例,实现双方分享征税权(如同目前对跨国股息等投资收益的国际处理相似),以解决有关国家之间征税权的分配问题。总之,通过构建信息预提税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保证各国的经济权益。
[] [1]刘军。21世纪电子商务与税收[M].北京:财政经济出版社。 [2]杨千里等。电子商务技术与运用[M].北京电子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