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制度:理性反思与改革重构(2)
2017-09-09 04:16
导读:农村税费制度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 近年来,虽然中央三令五申要减轻农民负担,但农民负担为什么减不下来呢?看来,农民负担过重只是税费制度存在问
农村税费制度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 近年来,虽然中央三令五申要减轻农民负担,但农民负担为什么减不下来呢?看来,农民负担过重只是税费制度存在问题的一种表面现象,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制度、体制因素,它是行政、经济、社会制度不完善的必然结果。现行农村税费制度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有以下方面。 (一)城乡隔离的二元税制结构 这是与我国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相伴而生的。这种税制结构的实质是通过过度提取农业剩余,为工业积累资本和对城市补贴的偏向城市的分配政策。在改革开放前的1950~1978年的29年中,国家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暗税)大约取得了51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明税)978亿元,财政支农支出1577亿元,国家通过农村征收制度提取农业剩余净额4500亿元。改革开放后的1979~1994年的16年间,这种状况并未有多少改变,政府仍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取得了大约150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1755亿元,财政支农支出3769亿元,国家提取农业剩余净额12986亿元,平均每年从农业部门流向城市部门的资金高达811亿元。⑦ 这次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实际上仍维持了以往城乡隔离的二元税制结构。这一税制结构导致了在城乡居民收入存在着较大差距的情况下,农民还承担着比城市居民要重得多的负担,这是农民负担过重的一个突出表现。二元税制的严重不公平性还在于:城市居民从事工商业缴纳的增值税,有月销售额600~2000元的起征点⑧,折合年销售起征点为7000~25000元,工薪阶层所得税也有月收入为800元的免征额,按年收入有9600元可以不纳税。而农业税没有起征点,不论农民生产的产量多少、是自用还是销售都要纳税。与之极具有可比性的是缴纳增值税的小额纳税人和缴纳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缴增值税的小额纳税人的运用税率:商业企业为4%,商业以外企业6%,⑨仅为农业实际税率的14 3%和21 4%(折合增值税率,农业实际税率为28%)。而小规模的纳税人还有每次(日)的销售额50~80元的起征点。⑩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年应税所得不超过5000元的适用税率为5%. (二)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农村歧视政策 在城市,居民基本上不必纳税,或者拿出个人收入的很小一部分纳税。当城市提供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图书馆、公用、绿化)时,一般不会要求居民负担其全部费用,当城市兴建公共设施(如道路、桥梁、学校、公园)时,居民不必交纳任何费用。城市的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各项经费支出都纳入了国家的财政预算之中。但在农村,即使是最必要的服务和最简陋的设施,也都需要当地农村社区(村级组织)自行解决。乡镇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开支只有一部分包含在国家的财政预算体系内,另外一部分长期以来都是在农民交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等等的前提下,再以“五统”的收费方式,向农民筹集。按照公共产品理论,“公共产品是指那些为整个社会共同消费的产品,它在消费过程中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任何一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减少别人对它进行同样消费的物品的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