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扩大抵扣的法规分析及企业的应对
2017-09-09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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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关于增值税改革由生产型变为消费型试点,从明年一月一日起推向全国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以全行业抵扣消息不断,在美国华尔街风暴对全球经济影响下,我国的经济一样出现了下滑的势头。在出口下降已成定局的时候,拉动内需是提振经济的必然选择。减税是刺激内需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特别是在当前我国众多的外向中小企业出现生存危机时,需要从外向型转到国内市场时,增值税实行固定资产采购进额的全额抵扣、全行业转型,对于中小企业的转型投资是一个巨大的利好。还会拉动我国的机器设备企业等相关行业的增长。对于增值税的转型法规的研究,以及对自己所在企业的影响和应当有哪些具体的应对措施都是我们的本职工作。以下是我对此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和研究。当然此政策只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影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目前还没有降低税率或其他的减税政策的消息。因为有按税法规定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自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以对于外向型的出口企业是可以享受到此政策的。 一、现行的扩大增值税抵扣的税法及会计规定: (一)、税法规定: 1、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 全面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用原进项税额税目) 2、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 新增增值税额高于上年实缴纳税额部份抵扣,就是说只有先交满上年增值税实缴税额后,才可以抵扣当年固定资产购入的进项税额。 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上年应缴增值税部分。 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 4、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34128新增增值税额高于上年实缴纳税额部份抵扣,就是说只有先交满上年增值税实缴税额后,才可以抵扣当年固定资产购入的进项税额。 “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5、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 6、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 7、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 8、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6号) 9、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 2005年度内,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 2005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按照2005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2004年应缴增值税部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计算时其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4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2004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005年前三个季度,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底前,退还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第四季度前二个月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12月份申报期内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2月31日前退还。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下一年度办理退税。 纳税人在2004年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5年4月30日前办理完退税。 五、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发票,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退还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比对不符的,不得予以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比对不符的抵扣凭证逐票进行认真查实,凡属偷逃税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 11、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 12、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国税发[2004]209号) 第十条纳税人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并于认证当月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税金”科目。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并填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连同当期《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报申报受理岗。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可向销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e方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