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促进企业出口的财税对策
2017-09-11 01:56
导读:财税论文毕业论文,加入WTO后促进企业出口的财税对策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一、建立和完善反倾销
一、建立和完善反倾销制度
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委员会统计,自1995年WTO成立至2001年12月31日,我国被反倾销的案件数量共255起,占全球反倾销案件总数的13.82%,居世界第一位,比位于第二、三位的韩国和美国的总和还多(注:从1998年7月1日起,将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从9%提高到11%。从1999年1月1日起,国家又决定提高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将机械及设备、电器及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将农机、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将有机和无机化工原料、涂染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退税率提高到11%,将原适用6%出口退税率的商品统一提高到9%。)。加入WTO后,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威胁将越来越大。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不仅发达国家,而且一些家也开始对我国产品发起反倾销。如何应对反倾销是加入WTO后我国面临的突出。
(一)建立反倾销制度的必要性
1.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它的法定“利害关系方”包括:企业、商会或行业协会,以及政府部门。因而应对反倾销需多方协调配合。我国尚未建立起以行业协会和企业为主体的应对反倾销的工作制度,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
2.反倾销是一个有众多前提条件的行政调查程序,其爆发是可预测的。若提前采取适当措施,则可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反倾销事件的发生。即使真被起诉,若及早准备,也能从容应诉,争取较为有利的结果。我国目前尚未形成有效的反倾销预警机制。
3.由于应诉机制不完善和需要巨额的诉讼费用,国内一些企业对反倾销应诉持不积极态度。据统计,2000年以前,我国约有1/3的反倾销案无人应诉。我方不应诉,对方依据“最佳可获得信息”进行“缺席判决”,结果招致最高额的反倾销税率,企业被迫彻底退出市场。更严重的是,对方尝到轻易胜诉的甜头后,引发连锁反应,对我国更多的产品发起反倾销,造成更大的损失。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4.在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同时,如何运用反倾销手段,保护我国产业的合法利益,也是急待解决的问题。
(二)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1.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应对反倾销工作制度。重点行业协会应设立反倾销咨询服务机构,从事协助政府主管机关和为企业服务的相关工作,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优势。
2.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以各行业协会为中心,依托驻外商务机构及使领馆的商贸机构、律师事务所、海关总署和企业等,对重点敏感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进行监测。国际市场的产品生产、消费需求、价格变化趋势。由行业协会建立出口产品价格协调机制,及时协调不同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约束企业定价。监控国际贸易纷争和潜在的反倾销趋势。
3.建立行业反倾销基金。利用反倾销基金对积极应诉的企业提供资助,避免因支付不起巨额的诉讼费用而放弃应诉。同时,反倾销基金还可以用来支持国内企业的反倾销申诉,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利益。(1)基金的来源可以采取以会员收费为主、财政资助为补充,以及捐献等多种筹资方式。首先,会员收费应构成反倾销基金的主要来源。在美国,蜂蜜生产者协会设有基金和反倾销基金,依据会员身份的不同,如有无投票权、企业类型、企业还是个人等,收取不同的费用。该基金对发起调查我国蜂蜜的倾销案起了重要作用。我国可考虑依据会员出口额所占的比例收取相应的应诉费用和依据产量收取起诉费用。其次,财政支持也是非常必要的。国外反倾销常常对我国实行“一国一税制”,一旦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并败诉,不仅个别企业遭受损失,往往国内整个行业的发展,损及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发起对国外产品的反倾销,其目的是保护国内产业和国家利益,不仅仅是个别行业或企业的事。因此,政府应为反倾销基金的建立给予财政支持。具体方式有两类:一是给资金,即适当的财政拨款。可通过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通过现有的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基金的渠道申请拨付。二是给政策,即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准许行业协会向会员企业收取专项费用,准许税前扣除,以及对该基金的捐献可从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最后,相关机构或企业的捐献也是基金的重要来源。(2)基金规模的测算可按如下公式:基金规模=该行业年均所需应诉费用+该行业年均所需申诉费用。其中,该行业年均所需应诉费用=(年均需应诉案件数+趋势调整)×平均每个案件的应诉费用;该行业年均所需申诉费用=年均需发起案件数×平均每个案件的发起费用。(3)基金的运作,可依据不同的诉讼结果确定基金的收支水平。例如,若胜诉,由受益企业返还基金支出,甚至收取一定费用,以便维持基金的长期运作;若败诉,基金支出大部分,或全部由基金支出。另外,基金运作还应结合“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