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2)
2017-09-11 02:06
导读: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框架 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我国国情和国力出发,
三、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框架 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我国国情和国力出发,在坚持公平和效率两个总体税制原则基础上,还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开征保障税的目的在于,保证社会所有成员在失掉正常收入的情况下能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的社会性,即纳税人应是社会中的所有劳动者,这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然而,我国极不平衡;二元性特征突出,城乡差距较大,所以,开征社会保障税就必须在实施范围、项目设置、征收区域等方面通盘考虑,循序渐进,分步实施。 2.区别情况,共同负担。在美国,1994年社会保障税率为15.3%,雇主和雇员各负担7.65%;其他国家的情况基本类似。因此,我国社会保障税也应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共同负担。不过,个体经营者,要独自负担全部社会保障税。 3.低起点、低标准。税率的制定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在西方国家中社会保障税的税率都不相同,同一国家中对不同收入的人征收税率也不相同。如芬兰对雇员月薪不足8万马克的税率为1.9%,超过此数的为3.5%.鉴于我国国情,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应适度从低。 4.负担与受益相对应,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障税,缴税项目和数额应与受益项目和受益程度挂钩,不缴税者不受益。有偿性是社会保障税同一般税收的最大区别。 5.普遍性、公平性。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制力度的加大,非公有制经济将进一步发展壮大。所以,必须尽量扩大税基,使社会保障税覆盖二、三产业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领域的从业人员,税制应力求公平合理。 6.统一征收,专门管理,专税专用。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并建立专项管理制度,保证税收专项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对结余部分可建立基金,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使其增值,扩大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按照上述基本原则,可以勾划出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总体框架。这一总体框架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下: 1.纳税人。在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的确定有两个难点:一是农民,二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结合我国国情,吸纳国际经验,专家们基本形成了一致意见:,农民不应成为纳税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成为纳税人。因此,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应是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外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自由职业者。虽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范围,但其税款应从预算经费中列支。如美国、英国、比利时等国家都对公务员征收社会保障税,所需资金由财政直接拨款。 2.税基。社会保障税是一种薪金收入税,因此,国际上通常以工资、薪金作为课征对象。我国现行的社会统筹也以工资、薪金为课征对象。基于国际惯例和我国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要求,我国社会保障税应以纳税人的工资总额(包括津贴、补贴、奖金)或实际收入为税基。 3.税目。按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养老、失业和医疗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主要,因此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目应限于养老、失业、医疗三项。以后视情况再增加必需的税目。 4.税率。国际上,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形式与税率水平各不相同。税率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等形式。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操作简易的原则,有关专家已形成共识:应以比例税为主,累进税为辅。 5.纳税方式与期限。几乎所有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都实行源泉课征法,即通过雇主这一渠道征税。具体来说,雇员应负担的税金由雇主在支付工资或薪金为扣缴,最后连同雇主应负担的税金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通常以1个月为期限。这与我国现行的社会统筹基金代扣办法一致,因此,在征收社会保障税时仍可继续使用。对自营者应缴纳的税金,各国都采取自行填报,一般是同个人所得税一起缴纳,期限不二,美国是3个月缴纳一次,加拿大按季纳税,在我国可视情况定为按月或按季缴纳。西方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与增值,一般作法是将结余部分投入到安全可靠又获得较高报酬的政府债券、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而我国的此项工作尚不如人意,可考虑将结余部分委托给国家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以达到增值的目的。